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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组织部关于印发《石柱县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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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 农林水利
发文单位:石柱县农业农村委 发布地区:重庆市 发布日期:20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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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石柱县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组织部

                                  2023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柱县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若干措施

(试行)

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部署,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举措,是稳定经济大盘的重要基础,是吸纳就业的重要平台,是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促进全县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经营制度,培育发展主体

1.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法人治理机制,完善成员(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并切实履行职责,制定规范章程并严格照章办事。〔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委;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2.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和经营有效分离机制,放活集体资产经营权。〔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3.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各类经营主体通过合股联营等方式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以人、财、物等各种资源要素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法人等开展经营活动。〔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委;责任单位:县供销社、各乡镇(街道)〕

4.在县域内,探索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组建公司经营,发挥各类资源要素聚集效应,激发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委;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二、加强“三资”管理,夯实发展基础

5.严格执行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建立专门台账,健全管理制度,利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重庆农村“三资”监管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实时动态监管。及时纠正和整治集体“三资”登记遗漏、集体“三资”被侵占、合同管理不规范、利益分配和资金流向不到位等问题。〔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6.及时将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集体地票资金等移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纳入台账管理和集体资产年度清查。〔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委;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7.探索实行村(居)民委员会事务与集体经济事务相分离,村(居)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8.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作用,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三资”管理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委;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三、健全交易市场,激活发展要素

9.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为依托,县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公司,乡镇(街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形成体系完善、上下贯通、功能齐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逐步融入到全市乃至全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大市场,促进更大范围的城乡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委;责任单位: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各乡镇(街道)〕

10.不断扩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范围,引导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流转交易,做到能进全进。〔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委;责任单位: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各乡镇(街道)〕

11.及时直接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开展资金结算服务,切实防止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行为发生。〔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委;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四、保障成员权益,凝聚发展力量

12.科学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联结机制,将确权到村集体的经营性资产收益权以份额或股份形式量化到成员,作为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集体经济组织通过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运营收益,要按权证份额或股份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利润分红。〔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委;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13.在充分尊重成员意愿基础上,可将扶贫项目资产集体收益优先用于帮扶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牵头单位:县乡村振兴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14.积极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财产权利多种实现形式,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收储农户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用作经营创收。〔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委;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15.从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中提取公益金的使用,要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普惠受益。〔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委;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五、注重人才引育,壮大发展队伍

16.县委党校举办涉农培训班、乡镇领导干部培训班、村干部培训班等,要将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相关知识列入必学课程,加大力度培养农村经营管理人才。〔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委、县乡村振兴局、县委党校〕

17.支持重点群体返乡创业。鼓励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返乡创业。在创业过程中缺乏流动资金的,可给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最高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确定,贷款基数为20万元∕人,上限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牵头单位:县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工商联、各乡镇(街道)〕

18.集体经济组织同等享受相关就业配许和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对招用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其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与补贴。〔牵头单位:县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9.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含村党组织书记兼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薪酬与激励机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5万元以上或累计收益20万元以上的,留足公积公益金、福利费、股东分红等费用后,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拿出当年经营收益一定比例费用(不高于25%)作为经营管理人员薪酬与奖励资金;薪酬与奖励的额度实行一村一策,具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或者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备案。〔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委;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六、广辟增收渠道,拓宽发展空间

20.坚持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旅则旅,大胆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足自身实际,积极开展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使用权入股等风险较小、收益稳定的经营活动。〔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委;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21.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土地托管服务中心,统一收储土地经营权,推行龙头企业+托管中心+经营主体(农户)模式,促进土地流转集约化,降低土地租赁事务成本,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村集体和群众收益。〔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委;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22.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投资或参股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通过流转农户承包地经营权优先发展粮油等农业产业适度规模经营;整合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或以入股、租赁等方式用于发展其他乡村产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等享受全县农业产业发展补助政策。〔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委;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23.各乡镇(街道)落实专人指导各村策划包装招商引资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收储撂荒地、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河湖塘库、森林等闲置资源,积极开展农文旅招商引资。〔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责任单位: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

24.鼓励具备资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参股设立的公司法人参与建设高标准农田、乡村公路、水利设施、产地仓储保鲜设施等农村各类中小型项目。〔牵头单位: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25.支持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接政府、国企出资的社会养老等服务,以及农业生产、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整治等项目中的劳务服务。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接农村自来水、农贸市场、小区物业等管护业务。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接属地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等业务。〔牵头单位: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属国有企业;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26.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探索跨区域、跨层级联合发展。探索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设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进行运作,或者委托国有企业进行运营管理获取收益。〔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责任单位:县属国有企业〕

七、加大政策扶持,增添发展动能

27.落实用地保障。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布局并优先安排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用地。〔牵头单位: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委、各乡镇(街道)〕

28.加大财政支持。从乡村振兴财政投入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从2023年起,对集体经济收入累计低于5万元的薄弱村予以重点支持。〔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委〕

29.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中,将土地补偿费(区片综合地价的30%)的20%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用以支持和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征拆中心〕

30.将政府投资形成的农村供水、小型灌溉、房产物业等资产,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经营。〔牵头单位: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31.实行税收优惠。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将原由村(社区)代管或村镇集体企业经营的土地、房屋等资产权属转移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按照“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3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相关核算要求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3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办或控股企业从事非农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相关规定的,享受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34.优化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拓宽有效担保物范围,简化审批流程,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信贷支持。〔牵头单位:县金融工作事务中心;责任单位:银保监石柱监管组、人民银行丰都支行〕

35.强化社会帮扶。大力引导社会各界人士、企业、社会组织等对口帮扶村级集体经济薄弱村,从项目、资金、人才、农产品销售等方面支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鼓励县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学校、医院等)、县属国有企业食堂和职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粮油、米面、肉蛋和果蔬等农副产品。乡镇(街道)牵头制定所辖村(社区)产品目录,县商务委汇总制定全县符合政府采购的村(社区)产品目录,推进产销精准对接。对收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产品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牵头单位:县商务委;责任单位: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乡镇(街道)〕

八、增强组织力量,健全工作机制

36.建立包帮负责机制。结合县领导和县级部门单位联系乡镇(街道)工作安排,建立县领导联乡镇(街道)+县级部门帮扶乡镇(街道)+乡镇(街道)班子成员包帮村(社区)制度,指导帮助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每季度末,由包帮村(社区)的乡镇(街道)班子成员按时向联系乡镇(街道)县领导汇报村集体经济发展情况和下步推进措施。〔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37.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建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委;责任单位:相关县级部门、各乡镇(街道)〕

38. 建立考核奖惩机制。要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作为驻乡驻村干部和帮扶单位重要工作内容,列为“一把手”工程,纳入各级党组织书记党建述职和县管领导班子年度实绩考核。〔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委、各乡镇(街道)〕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2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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