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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通知》重点对工程建设和非砂石矿山开采中开挖产生的砂石料的综合利用作出了支持性的规定,这些砂石料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矿产资源,因杂质成分复杂,以往均属于工程排弃的固体废弃物。随着综合利用水平的提高和市场需求的变化,一些地方的一些废弃物具有了一定的市场价值,企业通过综合利用可获得一定的利益,从而有利用的动力,从生态保护和资源利用的角度应予鼓励。因此我们结合地方管理实践研究认为,一方面应允许企业自用,既降低了企业成本,又减少了占地破坏环境问题。另一方面多余的砂石料应由政府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处置,既可以避免企业为了逐利扩大采挖,也可以通过政府统一管理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扩大砂石供应来源。《通知》规定,一是明确工程施工产生砂石料可直接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二是明确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砂石料应优先用于矿山综合利用。三是明确工程施工和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砂石料,自用外剩余部分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另外,航道疏浚产生的海砂也鼓励依法依规进入市场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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