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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自理能力托养评估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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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 民政宗教
发文单位:平度市民政局 发布地区:山东省 发布日期:2023-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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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相关养老机构:

现将《平度市特困人员自理能力托养评估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度市民政局

2023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度市特困人员自理能力托养评估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7〕20号),维护供养政策执行的严肃性,规正救助服务秩序,切实做好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维护特困人员救助服务秩序的公平正义为目标,通过对特困人员短期托养、专业评估的方式,客观公正规范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精确掌控全市特困供养人员自理程度底子,确保特困人员照护服务的精准化,便于加强规范管理,有效堵塞漏洞,切实防止救助供养资金(含生活资金和照护费,下同)跑冒漏滴问题发生,预防化解政策执行的潜在风险。

二、主要任务

开展特困人员自理能力专业评估,客观公正规范评估特困人员的自理能力。

(一)托养评估原则。特困人员自理能力托养评估应遵循三个原则:专业评估、利益回避的原则;统一尺度、规范标准的原则;独立评估,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评估机构选取。为确保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统一规范、专业权威、公平公正,3月底前市民政局通过公开寻邀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价申报机构托养评估能力,择优选取1家第三方托养评估机构,签订托养评估协议。

托养评估机构须同时具备供养服务能力和自理能力评估资质。具备以下4个基本条件的机构均可申报:

1.在平度辖区内依法依规登记备案且已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运营1年以上),且没有收住特困人员,机构实际控制人及其利益关联方没有参与居家特困照护业务;

2.具备50张以上养老空置床位,申报前三个月内的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10名,有意愿根据托养人数和政策规定配比管理服务人数,满足入住特困人员短期托养的照护配比要求;

3.机构安全和生活服务保障设施设备健全,院内室外面积能够为托养评估对象提供足够良好的自由活动空间;

4.机构内部至少有3人以上具备自理能力评估资质(查看3个月工资情况和有关证件,机构内部自理能力评估持证人员达到3人以上,视为具备评估资质)。申报机构应提供相关书面文书资料。

托养评估对象。全市所有生活不能自理(包括半自理和失能,下同)的特困人员。

(四)评估标准依据。托养评估应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7〕20号)和《青岛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青民规〔2021〕1号)要求,按照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等有关标准,采用6项指标(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能力)客观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五)项目组织实施。项目分两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重点对分散供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进行托养评估;第二阶段,重点对相关养老机构中不能自理特困人员进行托养评估。

第一阶段:市民政局根据3月底各镇(街道)分散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人数与本镇(街道)所有分散特困人员人数比例,按照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镇(街道)特困人员托养评估的先后顺序,由镇(街道)与托养评估机构签订托养评估协议,及时分批次安排不能自理特困人员托养评估。

第二阶段:市民政局根据相关养老机构中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人数,按照由高至低的原则,确定相关养老机构特困人员托养评估的先后顺序,由相关养老机构与托养评估机构签订协议,相关养老机构及时分批次安排特困人员托养评估。

镇(街道)或相关养老机构对特困人员实施托养评估前,应与托养评估机构认真协商相关事宜,提供需托养评估特困人员名册,动员组织不能自理特困人员进行为期半个月的托养评估(原则上托养评估时间为半个月,最长托养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托养评估期间,托养评估机构应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为特困人员提供相应的生活、照护服务,并评估其生活自理能力。镇(街道)或相关养老机构按照托养评估需要,妥善做好托养评估前的准备工作(如提醒特困人员携带必备药品等)。托养评估结束后,托养评估机构应及时向市民政局、镇(街道)、相关养老机构出具自理能力评估报告,镇(街道)或机构无异议后,由市民政局备案、镇(街道)使用。

托养评估后,特困人员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镇(街道)参照第一阶段要求再次组织托养评估;已入住养老机构特困人员由相关养老机构参照第二阶段要求组织托养评估。托养评估结束后,托养评估机构将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分别发市民政局、相关镇(街道)和相关养老机构,镇(街道)根据托养评估报告,在“山东数字民政”系统中及时变更。

已经托养评估为失能的高龄特困人员,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再动态调整其自理能力。

(六)做好宣传动员。镇(街道)或相关养老机构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原则上所有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均须进行托养评估。特殊情况按下列方式处理:

1.托养评估计划期内生病急需治疗等不适合托养评估的特困人员,镇(街道)或相关养老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安排,经向民政局报告后,可延期托养评估。

2.医疗保障部门已经评估为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镇(街道)或相关养老机构应向托养评估机构提供医疗保障部门最新的评估材料复印件(加盖镇(街道)或养老机构公章),由托养评估机构根据材料出具评估报告。

3.患有精神、智力残疾等不适合托养评估的特困人员,镇(街道)或相关养老机构应提供有效残疾证或专业医学证明,由托养评估机构根据材料出具评估报告。

4.长期卧床或患有传染病的特困人员不必进行托养评估,由市民政局组织评估小组(市民政局1名人员、托养评估机构1名人员、非关联镇(街道)1名人员至少两名人员组成)入户(入院)评估。

托养评估计划期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托养评估的,其自理能力视为能够自理,镇(街道)应于计划期的本月变更“山东数字民政”信息,按照自理的标准确定或申报照护资金。

三、资金保障

特困人员托养评估费,按照托养评估前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标准和实际托养时长分别确定。

(一)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生活费,由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根据特困人员托养时长,按生活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统一收取交给托养评估机构,如:托养半个月的,按其托养前月生活费的50%确定托养生活费;托养照护评估费由市民政局按照特困人员一个月(托养评估前的照护费标准)的照护费全额集中拨付托养评估机构。

(二)相关养老机构特困人员的托养评估费由所在养老机构统一支付给托养评估机构,如:托养半个月的,按其托养前月供养金额度的50%确定托养评估费。

四、争议处理

对托养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有异议的,相关镇(街道)或机构应于收到托养评估报告3日内向市民政局提出,由市民政局组成自理能力评估小组(市民政局1名人员、托养评估机构1名人员、非关联镇(街道)1名人员至少两名人员组成),对异议结果进行评估裁定,作为特困人员自理能力的最终评估结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民政局分管领导为组长,业务科室负责人为副组长,科室全体工作人员和各镇(街道)民政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形成上下联动、分工合作的特困人员托养评估运行机制,综合安排协调处理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二)细化责任分工。根据市镇两级职能分工,市民政局负责对托养评估工作全面指导,主要负责托养机构选取、总体托养安排和监督检查等工作。镇(街道)主要根据市民政局工作安排,负责对接托养评估机构、组织特困人员入院托养和评估报告使用等工作。

(三)加强检查监督。市民政局安排专人负责托养评估调度协调工作,定期对托养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对托养评估机构不能公平公正履行协议的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情节严重的,解除托养评估协议,五年内不得参与托养评估项目;对阻碍托养评估工作的特困服务机构(包括相关养老机构和分散照护服务机构等),情节较轻的,给予全市通报批评或约谈,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机构及其利益关联单位参与我市特困供养照护工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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