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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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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 人社卫计
发文单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山东省 发布日期:202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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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青城政发〔2021〕15号)、《关于修订部分城阳区政府扶持政策的通知》(青城政发〔2022〕45号),为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研究制定了《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17日



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青城政发〔2021〕15号)对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有关扶持政策,结合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符合《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中各条款标准和要求,在城阳区注册独立法人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均可申请有关扶持政策。企业应如实申报,若涉嫌虚假数据,一经查实,追回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注重 实效的原则,所需资金由城阳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章  申报事项

第四条  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发的中国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的国内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其区域性总部(独立法人)在我区注册,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税收结算在我区的公司,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新增纳统年度财务报表;

(3)入选上述名单证明材料;

(4)资金申请表(附件1);

(5)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1)。

第五条  对新引进的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税收100万元以上的重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城阳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自认定之日起,自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入驻人数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租赁办公用房的,租赁期在3年以上,按入驻人员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每平方米500元一次性补贴。给予政策补贴面积不超过人力资源机构实际自建、购置或租赁面积,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新增纳统年度财务报表;

(3)纳税材料证明;

(4)自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需提供自建、购置办公用房相关手续(建议住建部门审核);租赁办公用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租赁发票复印件;

(5)资金申请表(附件2);

(6)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1)。

第六条  对注册地在我区并在我区纳税,首次入选世界500 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和30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首次入选上述名单证明;

(3)资金申请表(附件3);

(4)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1)。

第七条  对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30%、50%的规模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分别给予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部分的3‰、4‰、5‰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3)街道统计部门出具的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证明;

(4)资金申请表(附件4);

(5)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1)。

有关要求:同一法人或投资方投资的不同人力资源公司,在都已纳统的情况下,通过转移已纳统企业间的营业收入促使部分纳统企业营业收入增加而达到标准的,不在奖励之列。

第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符合我区产业发展需要的紧缺工种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紧缺工种证明(或目录);

(3)被介绍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4)被介绍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资金申请表(附件5);

(6)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1)。

第九条  对获选当年度“国家级诚信服务机构”、“全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机构”、“省级人力资源机构成长创新奖补项目”、“省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助力重大发展战略奖补项目”等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行业组织,在落实国家、省级奖励资金基础上,按 1:1 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行业组织需提供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

(2)当选上述荣誉证明;

(3)上述荣誉国家、省级奖励证明;

(4)资金申请表(附件6);

(5)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1)。

第十条  加快推进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对经批准认定的国家、省和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获得高一级认定的可按照相应标准补齐差额。

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产业园等级批准认定证明;

(3)资金申请表(附件7);

(4)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1)。

第十一条  对经批准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开园后每年新引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相关企业30家以上, 新增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新增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给予园区运营方每年200万元的运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年。

申报材料:

(1)园区运营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2)年度新引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相关企业名单(注册地在产业园);

(3)新引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相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4)新引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相关企业年度纳税证明;

(5)资金申请表(附件8);

(6)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1)。

第十二条  对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内注册并入驻办公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年度营业额情况进行规模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 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奖励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3)纳税材料证明;

(4)街道统计部门出具的年度营业收入证明;

(5)资金申请表(附件9);

(6)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1)。

第十三条  鼓励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导起草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在享受上级补贴的基础上,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参与制定行业标准证明材料;

(3)资金申请表(附件10);

(4)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1)。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申报

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每年5月初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各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初审

各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需查验原件的材料应注明原件已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5月底前汇总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六条  复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各街道汇总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

第十七条  公示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复审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在城阳区政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资金提出安排意见报送区财政局,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程序将资金拨付有关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申报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享受政策的服务业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将违规行为列入负面清单,取消企业单位五年内财政资金申报资格。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以虚假资料申请资金扶持的;

2.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条  提供证明资料、数据及确认的企业应对有关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要加强企业项目管理,定期跟踪企业运营情况,推进企业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二条  相关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内引用的其他政策,有效期按照原政策有效期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按《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青城政发〔2021〕1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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