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智造工业快报>政策快报>政策详情

蒲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蒲江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蒲办函〔2022〕8号)

查看原文
发文 综合政务
发文单位:蒲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四川省 发布日期:2023-04-17
收藏此文章
政策详情


蒲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蒲江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蒲江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蒲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7

蒲江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助力蒲江建设田园生态商务区和“全省一流、全国知名”的生态旅游度假目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 《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蒲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含提供住宿的农家乐),是指我县镇(街道)内,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资源,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支持在具有旅游资源的乡村发展高品质、特色化民宿,依法盘活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村集体用房等资源。鼓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公司等,打造和引进知名品牌民宿,参与民宿的投资、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  支持成立民宿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推动民宿精品化发展。民宿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服务规范,参与民宿等级的评定与复核,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客源推荐、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

第二章  开办条件

第五条  民宿选址应遵循安全便利原则,避开地质山洪灾害隐患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并符合辖区内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空间规划、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民宿的经营规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执行,经营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2。超过前述规模的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场所,应当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管理。

第七条  民宿的建筑设施

(一)用于民宿经营的建筑物应为合法建筑,有合法土地、房屋使用证明,并符合国家、省、市等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二)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依法设计、施工、验收;使用既有建筑物时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还应根据建筑物情况适时进行安全鉴定和采取加固措施,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第八条  民宿消防安全

(一)利用村民自建住宅改造且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的民宿,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二)其余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民宿建筑面积大于300m2(含),开业前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建筑面积不足300m2的民宿自愿申请。

第九条  民宿的治安管理

(一)安装公安机关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按照要求上传公安机关。

(二)配备必要的防盗、监控等治安防范设施、设备。

第十条  民宿的卫生管理

(一)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8-2019)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GB37489.2-2019)的标准要求,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生活饮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标准要求。

(三)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民宿的生活和餐饮污水必须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有条件的应当纳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针对产生的油烟必须配套设置污染防治设施,油烟经处理后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按照相关要求实施垃圾分类和集中收集处理。

第十二条  民宿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应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含许可证、备案证)。

第三章  登记服务

第十三条  开办民宿经营实行登记制度。登记经营场所应符合《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民宿所在的镇(街道)应根据民宿开办需求,先行就民宿选址等开展指导服务并负责民宿登记工作。民宿登记应当遵循便民原则。

第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镇(街道)申请登记,登记事项包括:

(一)民宿名称、地址、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二)民宿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客房数量;

(三)民宿建筑权属及类别;

(四)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

(五)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还应当提供食品经营许可凭证。

镇(街道)对登记事项相关信息、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登记,并提供登记回执;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第十五条  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镇(街道)应将辖区内民宿登记和变更情况及时抄送县文体旅局、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应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投诉电话。

第十七条  民宿经营者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及应急管理,定期培训和演练,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应主动告知或警示住客。

第十八条  民宿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配备单独卫生间,面盆、浴缸、坐便器、台面、地面等无污渍、无异味,抹布或清洗刷等工具应分设并清洗消毒。床上卧具一客一换,公共用品用具一客一消毒,自配清洗、消毒设施或外送专业清洗机构清洗。

第十九条  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规范经营,保证食品安全。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坚决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当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民宿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应急防范处置措施,全面配合属地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第二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住客个人信息资料、隐私的保护。若造成住客个人信息资料、隐私的泄露、传播、公开等情形,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消防技能培训,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民宿经营者应当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第二十三条  民宿经营应当按照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规范经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经营行为产生的污水、油烟、噪音等对周边环境的不良影响。

第二十四条  遇到暴雨、洪水、火灾、地震、塌方、泥石流等险情,可能受影响的民宿,应当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第二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规范用工,加强经营风险意识,依法投保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保险,防范和降低经营风险。

第二十六条  民宿经营活动应符合村级治理的要求,遵守村规民约,维护邻里和谐友好,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第五章  鼓励精品化发展

第二十七条  坚持规划先行、规范有序,充分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市场接受程度,科学、有序建设开发,鼓励民宿精品化、品牌化、特色化发展,并加强与田园生态商务区形态相融、功能配套、业态互补。

第二十八条  充分挖掘梳理地域文化和乡土文化,作为民宿主题定位,并在装饰装修、景观小品、休闲娱乐、特色商品开发等方面创意设计、活化利用。

第二十九条  民宿建筑风貌应与周边自然景观相协调,注重延续历史文脉、尊重传统、优化升级,防止大拆大建、盲目复制。民宿的入口景观、院落空间、环境绿化、灯光设计、导视与标识标牌等应突出个性化、特色化,并与整体建筑风貌相协调,兼顾功能性与景观性。具体可参照《成都市乡村民宿风貌建设导则》。

第三十条  民宿的餐厅、停车场、消毒设备、公共卫生间、休闲设施等应与接待规划相匹配,位置合理、易于使用。县级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可在品牌民宿集聚区优先实施道路、水电、停车场、厕所、智慧旅游等配套设施建设。

第三十一条  提供不同类型的特色客房,客房突出软性装饰和文化主题,营造生活美学空间。家具家电配套齐全,床垫、棉织品、毛巾、客用品等品质优良,摆放合理、方便使用、舒适美观。装修工艺精良,装饰简洁,色调明快。

第三十二条  民宿的接待人员应熟悉蒲江文化旅游资源和特色产品,提供普通话服务,热情好客,礼仪礼节得当。

第三十三条  参与蒲江公益事业活动,应有倡导绿色消费、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鼓励民宿传承、保护和推广蒲江本土优秀文化,定期组织相关活动,引导游客参与体验。提供或推荐多种特色餐饮,开发特色旅游商品,与当地村民良好互动。

第三十五条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民宿、成都市主题旅游客栈、成都市精品民宿等品牌的民宿进行奖励扶持,按照评定等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规范经营的民宿开展提档升级,对实施专业规划设计,并按照规划设计方案改造提升后达到乡村旅游“四改一提升”(改厨、改餐、改厕、改客房,提升服务水平)以及消防、环保、安全设施建设等标准的,按规划设计费的50%,最高不超过6万元给予业主补助。具体扶持办法按照《蒲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蒲江县促进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蒲府发〔20204号)执行。本办法施行期间,扶持政策若有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六章  监管服务

第三十六条  蒲江县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及重要问题的协调和处置。

第三十七条  县文体旅局统筹协调民宿业发展,牵头抓好民宿行业经营服务标准、民宿品牌培育和推广工作。县公安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应当按职能职责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域内民宿的规划、指导、培训、服务、统计、环保、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报送相关职能部门;涉及多部门的,由县文体旅局牵头实施联合执法。

第三十九条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录入、上传信息;

(二)不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三)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四)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五)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六)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七)经营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经营的物品;

(八)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九)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负责登记的镇(街道)发现民宿在经营过程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办条件的,及时指导整改,整改未合格的,抄送县级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开办民宿经营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90 日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文体旅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222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热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