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智造工业快报>政策快报>政策详情

关于做好高新区2023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查看原文
通知 财政税务
发文单位:济南高新区 发布地区:山东省 发布日期:2023-04-11
收藏此文章
政策详情

高新区各代理记账机构:

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4号)、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济财会〔202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高新区2023年代理记账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机构范围

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有关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应按要求进行备案。

2022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包含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应于2023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  )进行网上年度备案。2022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按迁入地进行网上年度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等,并按照系统操作要求上传盖有机构印章的电子版年度备案表、新增专职人员书面承诺书等材料。

二、年度备案内容及流程

备案全程网上办理,机构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在“年度备案”模块录入年度备案的相关信息,专职从业人员信息;如有人员变动,填写“专职从业人员变动登记”(注意:如有增加人员需上传“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保存信息后,打印年度备案表,上传附件,无误后提交。

备案机构提交所有材料后,再次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  )查看审核结果,如果审核通过,年度备案工作结束,如果审核不通过,修改相关信息后再次点击提交,等待审核。

三、备案材料报送时间

各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材料报送截止时间2023年4月30 日。

四、其他注意事项

对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代理记账机构,高新区财政金融部将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98号)第二十二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相关规定执行。

年度备案咨询热线:0531-82689700。

财政金融部

2023年4月11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热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