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印发了《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遂宁市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于2014年制定,延用2007年标准,距今已达15年。近年来,全市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城镇建设日新月异,行政区划历经多次调整,现行城镇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已与各区域经济发展现状不匹配,无法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公平税负的作用。
二、《通知》调整的主要内容
市主城区中,船山区(含遂宁高新区)缩小了一级土地范围,将二、三、四级土地税额标准由14元/平方米、11元/平方米、8元/平方米调整为12元/平方米、8元/平方米、6元/平方米,将部分三级土地调整为四级土地;遂宁经开区扩大了三级土地范围,将部分三级、五级土地调整为四级土地;市河东新区由一个等级(5元/平方米)调整为四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12元/平方米、8元/平方米、6元/平方米、5元/平方米,与船山区调整后的二、三、四、五级土地税额标准保持一致;安居区将四个等级简化合并为三个等级;大英经济开发区税额标准由4元/平方米调整为3元/平方米。对新设的建制镇、撤乡并镇的建制镇、镇镇合并的建制镇,拟定了新的税额标准,普遍标准为2元/平方米。
三、《通知》的执行时间
新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为维持税额标准的稳定及方便纳税人,有效期定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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