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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西安市城区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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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发改规划
发文单位: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地区:陕西省 发布日期:202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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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西安市城区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居民一阶和非居民终端水价保持不变

在确保完成国家和我省的一系列改革任务的基础上,《通知》中居民一阶终端水价标准为3.80元/m3,非居民终端水价为5.80元/m3,与《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城区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有关问题的函》(市物函〔2015〕133号)中的居民一阶和非居民用水终端水价一致,保持了我市居民和非居民用水价格稳定。

二、《通知》适用范围

《通知》适用于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管网覆盖区域(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沣东新城)。其它区县暂按各区县现行的水价政策执行。

三、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范围和价格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水利厅《陕西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范围包括:学校(含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教学和学生(含幼儿、婴幼儿)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在社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机构用水等。

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水价格,按照在居民用水第一阶梯终端水价基础上加收0.10元/m3执行,终端水价为3.90元/m3

四、未完成户表改造的居民合表用户范围及价格政策

未完成户表改造的居民合表用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居民家庭用户未独立分户安装计量水表,共用一块计量水表的居民用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居民合表用户在居民第一阶梯终端水价基础上加收0.10元/m3,不执行阶梯水价,终端水价为3.90元/m3,供水费用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五、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建立及阶梯水量的确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及陕西省物价局、住建厅、水利厅《陕西省实施城镇供水阶梯水价的指导意见》规定,“第一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水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

我市于2015年底建立了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实施7年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节约用水的目的。随着近几年我市人口持续增加,城市骨架逐步拉大,城市缺水问题尤为突出,为了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参考其他北方大中城市的阶梯水量标准,我市居民家庭一阶年用水量调整为0-144m3(含)、二阶年用水量调整为144-207m3(含)、三阶年用水量调整为207m3以上。

六、特行用户范围

《通知》规定,特行用户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洗浴、足浴、滑雪场用水等,与《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城区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有关问题的函》(市物函〔2015〕133号)相比,特行用户范围大大缩窄,未纳入此次特行的用户自动进入非居民用户价格管理范围。

七、将“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列入特行范围的依据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特行包括“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的规定,本次供水价格改革将“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列入特行范围。

八、特行用户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都在第十七条中明确,“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特种用水按照《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水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同非居民用户一致。

九、对于人口较多的家庭阶梯水量相关规定

居民阶梯水量每户按4口人计,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可申请在各阶梯年度水量基础上增加36m3,每户人口数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认定,认定的人口数有效期为2年。

十、损坏水表更换相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规定,“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用户损坏水表由供水企业负责免费更换,严禁任何单位向用户收取损坏水表计量装置安装更换费用。

十一、水表损坏检定收费相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规定,对供水企业和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水表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水表经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水表。

十二、非居民和特行用户终端水价价外不得加收二次供水运行费

《通知》中明确,非居民和特行用户水价为终端水价,规定“实行二次供水的非居民和特行用户,供水企业直供到户的,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营维护;供水企业未直供到户的,二次供水运行费应通过物业费或租金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居民和特行用户的终端水价基础上加收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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