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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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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信息科技
发文单位:淄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布地区:山东省 发布日期: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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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详情

各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鲁工信发〔2022〕8号,以下简称《细则》)及市工信局通知要求,现就做好山东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评条件

(一)山东省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

(三)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二、组织实施

(一)企业自主申报。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开设的我省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窗口,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培育平台,线上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线上系统长期开放,省工信厅每年固定时间进行公告。

(二)组织评价。根据《细则》有关要求,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本次申报请有意向申报的企业务必于3月8日前在培育平台内提交审核。

(三)全省统一公布。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市推荐文件进行汇总、核查,对符合评价标准的企业进行公告。

三、相关要求

(一)已被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不参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下一步拟申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须先通过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本次和去年获得公告的企业可参与本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

(二)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复核。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及时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

(三)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申报材料真实性证明,在培育平台填写后下载打印《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相关数据须与培育平台申报系统保持一致,在“真实性声明”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在封面加盖公章,一并上传至佐证材料入口即可。将佐证材料整理为一个PDF文件打包上传至佐证材料处。

咨询方式:中小企业发展办公室 3586393


山东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zip


创新型中小企业佐证材料(参考).doc

创新型中小企业企业注册问题整理.doc

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企业端演示.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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