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业主:
按照《关于做好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19〕445号)精神,我市将开展2023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申报工作。请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业主到所在镇(街道)进行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7日,逾期未报视为自动放弃。
一、支持主体
在我市范围内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的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
二、支持内容
(一)秸秆还田利用。支持项目业主开展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堆沤腐熟还田和秸秆覆盖还田利用。
(二)秸秆转运中心建设。支持各类农业主体建设集秸秆打包、收储、转运等功能于一体的秸秆转运中心建设,转运中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注册时间3年以上。
2.秸秆转运中心占地面积不少于3亩,且符合当地国土、农业等部门和镇街的规划要求,为一般农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经当地国土部门批准,并由国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秸秆堆贮厂房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堆贮厂房采用轻钢结构、彩钢瓦屋盖,具有消防水池及设施、围墙及大门、25吨以上地磅、排水工程以及强、弱电设施设备。
4.收储能力在3000吨以上。
5.转运中心项目建成后须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三)秸秆综合利用设备。鼓励公司、合作社或个人购置秸秆粉碎、加工、打捆设备。
(四)秸秆规模化产业化利用。支持规模化企业、合作社(年利用秸秆量在1000吨以上)从事肥料化(还田利用除外)、饲料化、基料化和燃料化利用市域内秸秆。
三、补助环节和标准
采取“补贴利用数量、补贴设备购置、补贴设施建设”的补贴方式,具体如下:
(一)对单季开展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堆沤腐熟还田和秸秆覆盖还田600亩(含)以上的,按照每亩不超过20元进行补贴。
(二)对收储能力3000吨以上秸秆转运中心的秸秆储存库棚按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进行补贴。
(三)对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机械设备购置按不超过50%进行补贴,已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累加补贴不超过20%。
(四)对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肥料化(还田利用除外)、饲料化、基料化和燃料化利用主体(年利用秸秆量在1000吨以上)按照每吨不超过120元进行补贴。
四、补贴方式
采取先建后补方式。项目批复后,业主先行自筹资金按照项目要求实施项目,建设完成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财务程序划拨补助资金。
五、特别说明
1.项目实施时间为2023年2月-2023年6月。
2.项目必须经批复后方可实施,未批复前不得实施。
3.镇(街道)汇总填报附件1,申报业主填报附件2,镇(街道)要将申报汇总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附公示照片及说明)。
4.若为还田利用,附件1、2的项目实施内容需写成2023年小春XX(如小麦、油菜)秸秆还田XX亩。
附件:1.邛崃市2023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申报汇总表
2.邛崃市2023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申报表
邛崃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30日
(联系人:杨光强,联系电话:13880914481;座机:88767192)
附件1
邛崃市2023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申报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业主 | 实施地点 | 实施时间年月—年月 | 项目实施内容(数据真实、可实施) | 总投资 | 自筹资金 | 财政资金 | 备注 |
统计人员: 统计时间: 分管领导:
附件2
邛崃市2023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申报表
业主名称 | |||
地 址 | 邛崃市 镇(街道) 村(社区) 组 | ||
单位性质 | 公司□; 合作社□; 家庭农场□; 种植大户□; 其他□ | ||
法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申报项目类别 | 秸秆综合利用□; 秸秆转运中心建设□; 秸秆综合利用设备补贴□。 | ||
项目实施地点 | 项目实施时间 | ||
项目实施内容 | |||
资 金 来 源 | 预计总投资 万元,其中业主自筹 万元,申请财政资金补助 万元, | ||
业主申报承诺 | 自愿申请实施该项目,保证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本次申报的建设内容从未享受过其他财政补助。本申报表所填信息均真实可靠,若有虚假愿承担一切后果及有关法律责任。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村(社区)意见 | 同意申报。本次申报的建设内容未享受过其他相关补助。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镇(街道)意见 | 同意申报。本次申报的建设内容未享受过其他相关补助。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项目申报业主是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请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是种植大户的,请附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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