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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2】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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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人社卫计
发文单位: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地区:四川省 发布日期:20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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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促进考试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规定项目实施,有效期1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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