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新型储能应用示范和规模化发展,推动新区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了《重庆两江新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专项政策》(渝两江管发〔2023〕4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国家“双碳”战略,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绿色发展、培育壮大绿色新兴产业的要求,推动新区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源网荷储一体化”能源供给新业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府发〔2022〕18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发改能源〔2022〕6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二、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在两江新区以下区域(包括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街道,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龙兴镇、石船镇、水土街道、复兴街道7个建制镇街,港务物流集团果园港、寸滩港等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依法注册经营和纳税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保税港区集团、江北嘴投资集团、悦来投资集团开发管理区域内注册经营和纳税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分别由上述开发管理区域对应的管理主体负责参照适用。
三、主要内容
本政策共13条,包括正文8条、附则5条。主要针对新型储能在商业化初期面临的投资经济性不足、市场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围绕加快新型储能规模化发展和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集聚两个方面制定相关支持政策。
(一)加快新型储能规模化发展。从储能投资运营商的视角,一是支持新型储能“削峰填谷”,对在新区备案的用户侧储能项目,根据项目实施前后用户企业用电尖峰负荷实际削减量给予补助;二是鼓励新型储能应用示范,对在新区备案且建成投运的用户侧储能、分布式光储、充换储一体化等项目,按照储能设施装机规模给予补助,对独立储能项目,按“一事一议”给予扶持;三是加强金融服务保障,积极推动储能项目进入气候投融资项目库,鼓励和引导气候投融资基金或其他金融工具支持储能项目建设。从储能用户企业的视角,对新区配置储能的用户企业,根据储能装机规模及利用情况在有序用电中可予以“免于实施或靠后实施”,提高新型储能功能性收益。从丰富储能应用场景的角度,支持社会主体在新区具备条件的产业园区、数据中心、交通枢纽场站、公路服务区等区域建设储能相关设施,鼓励国有企业先行先试。
(二)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集聚。一是鼓励新型储能项目加大投资,对新引进的重点新型储能产业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一定比例支持;二是支持新型储能研发创新,对新引进的重点新型储能产业项目,每年按照实际研发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支持;三是对各类型新型储能产业项目,按照《重庆两江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及其他产业专项招商政策给予支持,重大优质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四、注意事项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两江新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仍在招商引资协议约定的扶持期限内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项下同类支持。获得本政策资金支持的企业,自行承担相应涉税支出。
五、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重庆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
联系电话:(023)63943689
政策原文: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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