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绵阳市经信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市级工业发展资金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加强评审专家的管理,按照公平、公正、集中管理、有序使用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纳入市经信局专家库管理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根据我市工业发展实际,分产业和专业领域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坚持职业道德与专业资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一)征集。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推荐的方式征集专家。由本人填写绵阳市经信局项目评审专家申报推荐表,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二)审查。市经信局人事科会同相关科室,对申报专家进行专业能力和职业声誉的审核,提出专家入库建议名单,报局党组审定;
(三)公示。将拟入库专家在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方能正式进入专家库。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无不良执业记录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备较高的学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理论知识、产业政策和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入库专家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审计师等)或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同等专业水平须有高级职称评定部门出具的书面认定意见;
2、具有专业注册资格证书并在相关领域从业3年以上;
3、特别优秀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限制。
(四)一般年龄不超过65周岁,特别优秀或急需紧缺专业的最高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独立完成所委托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专家库的分类。按照项目需要和当前行业发展情,对专家库专家按如下13个专业分类:电子信息专业、软件和信息化专业、材料专业、装备制造专业、节能专业、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专业、医药和化工专业、轻工食品纺织专业、财金专业、机械制造专业、工业设计专业、财务审计专业、技术创新类等专业类别。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任期制,专家任期5年,任期满后可以连任。期内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告知市经信局进行信息更新。
第八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其中,专业类别将根据项目需求和行业发展,不断调整细化;对专家库的专家在每次评审结束后和每年年终进行考核。
第九条 专家出库。
(一)主动出库。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专家本人可直接提出申请出库。聘任期内达到最高年龄限制的自动退出专家库,不再续聘;
(二)存在有本规定第七章所列情形并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专家。从被纳入黑名单管理之日起,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并移出专家库,且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三)对专业水平差、工作不认真的专家,且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一般”和“差”的专家,经局党组讨论决定后,移出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入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受邀参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或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县市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专家评审工作;
(二)审核项目有关资料、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三)获得与项目评审工作相应的劳务报酬;
(四)对评审工作和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接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委托,参与我市工信系统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及咨询等项目管理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被抽中专家,评审前签署保密承诺书,不私自与被审核企业、中介机构或项目其他利益相关方沟通联系,不泄露与项目评审等相关工作有关的任何信息;
(四)不得收受或索取与项目有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五)工作单位、职务、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变更相关信息。因未变更相关信息且对评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纳入“黑名单”管理;
(六)发生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情况的,应当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各科室因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所需专家,一律从专家库中抽取。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及园区工信部门需要使用本专家库专家的,需向市经信局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使用,专家自愿参与;该申请由项目相对应的科室具体承办。
第十三条 负责项目的科(室)需填写抽取专家申请表,提出评审专家需求方案,方案应包括评审专家类别、人数、服务时间等要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专家抽取时间原则上不早于项目评审工作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局机关纪委的监督下,采取从专家库中按实际需求专家人数1:2的比例进行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项目评审专家。如抽取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或存在回避情形的则继续按所提需求随机抽取,直至达到满足评审要求。
参加同一项目的评审专家,如所在单位相同的,原则上只能确定1名专家。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小组应由不少于3人(含)的单数组成,并由抽选出的评审专家民主推选产生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除履行评审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持并组织开展现场评审;
(二)对评审专家小组其他成员因带有明显倾向性或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的评审、计分所出具的书面澄清和说明提出审核意见;
(三)制止和纠正评审专家小组其他成员在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及时向评审组织机构报告;
(四)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评审异议或争议事项提出意见;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回避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是项目申请人或项目主要参与者近亲属的(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血亲关系亲属);
(二)与项目申请人、主要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或所在单位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中的课题牵头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曾经参与过该项目建设工作的;
(四)是评审项目的利益相关方的;
(五)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专家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更详细明确的回避条件。
第十七条 负责评审项目的科室在抽取项目专家后,应及时向专家提供项目名单,专家根据项目名单提出回避申请。
第六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考核实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年度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日常考核在每次评审工作结束后进行。
第十九条 日常考核由负责评审项目的科室负责组织实施。每次评审活动结束后,相关科室应如实记录专家到场情况、工作态度、评审质量、履行职责、专业水平等内容,并按“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由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人事科于每年末组织相关科室对入库专家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分“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级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人事科根据评价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并进行维护。在评审活动中或年度评价被评为“差”的,以及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情形的评审专家将纳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专家“黑名单”管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入库专家实行“黑名单”制度、对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入库专家,纳入“黑名单”管理,不再聘请其作为评审专家:
(一)因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受到处罚或者处分的;
(二)存在违纪违法或者犯罪记录的;
(三)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四)参加项目评审活动中存在不良记录的;
(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其他不宜作为评审专家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情节轻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不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纳入“黑名单”管理:
(一)不履行评审职责的;
(二)未按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对申请项目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评审工作情况,相关项目商业或技术秘密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人事科负责解释。
附件2
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项目评审
专家申请推荐表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照 片 | |||||||
身份证号 | 党派 | |||||||||
毕业院校 | 学历 | |||||||||
技术职称 | 取得时间 | 学位 | ||||||||
所学专业 | 从事专业 | 申报专业 | ||||||||
工作单位 | 行政职务 | |||||||||
单位地址 | ||||||||||
固定电话 | 手 机 | |||||||||
工 | ||||||||||
主 要 业 务 工 作 成 绩 | ||||||||||
主要学术成就及市级以上获奖情况 | | |||||||||
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 年 月 日 | |||||||||
市经信局人事科初审意见 |
年 月 日 | |||||||||
市经信局党组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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