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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项省级地方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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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 城乡环保
发文单位: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地区:四川省 发布日期: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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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废字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标准归口单位提出的废止意见,经研究,决定对《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项地方标准予以废止(见附件),过渡期截止到2023年3月31日。

附件:《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项地方标准目录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




《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项地方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归口单位


1


DB 51/ 186-1993


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厅


2


DB51/T 981-2009


旅游标志标牌设置规范


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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