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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南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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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财政税务
发文单位:济南市财政局 发布地区:山东省 发布日期: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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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完善生态环保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济办发〔2018〕28 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1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资环〔2020〕19号)等有关政策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济南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是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保责任追究制度的需要,有利于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和推进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同时也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最新要求,适应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的新形势,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

我们认真研究了《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财资环〔2020〕6号)、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的通知》(环法规〔2020〕44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办发〔2018〕28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1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资环〔2020〕19号)和《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济办发〔2018〕28号)等国家、省、市政策及相关文件内容,起草了《办法》初稿,先后两次征求了市财政局内相关业务处室、市直12个相关部门(单位)及市法院、市检察院的意见,并在市财政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各部门、各处室及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二十一条,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流动为主线,横向列举了生态损害赔偿修复的各种情形,纵向涵盖资金产生、使用、管理的全过程。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资金的定义。对生态损害赔偿资金及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做出详细定义,明确本办法基本概念。二是资金的征缴。详细规定了资金的来源、构成、征缴程序,并分类说明了资金产生的各种情形,明确指出生态损害赔偿资金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及时全额上缴赔偿权利人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三是资金的使用。明确资金的用途、使用申请和拨付程序,规定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四是资金的管理。明确了对违规使用资金的惩戒措施,促进资金安全高效规范使用。

查看对应政策文件:济南市财政局等15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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