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智造工业快报>政策快报>政策详情

解读《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试行)》

查看原文
解读 城乡环保
发文单位: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地区:四川省 发布日期:2022-12-08
收藏此文章
政策详情

2022年8月29日,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试行)》(〔2022—728〕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我市以公租房实物配租和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等为主的住房保障工作有效改善了城镇户籍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实现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兜底保障。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住房租赁市场存在小户型不足、租金偏高等结构性供给不足问题,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仍比较突出,需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经市政府同意,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试行)》。

二、主要目标

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需求,推动实现职住平衡。引导多方参与,坚持“谁投资、谁所有”,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试行)》共五章38条,包括总体目标、基本要求、工作措施、支持政策等内容。

四、适用范围

中心城区范围内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适用本实施方案。其他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五、主要特点

(一)保障对象

在中心城区(不含乡镇)无自有住房(申请企业自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保障对象条件可放宽)并稳定就业且在宜宾市行政区内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方式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二)建设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户型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单个项目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户型数不超过总户型数的20%。

(三)租金标准

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10%及以上。市场租金标准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宜宾市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信息》执行。各运营单位可根据属地实际提高租金优惠比例,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运营单位承担。

六、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解读人信息:张茂云(住房改革和保障科科长)。

解读机构: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科室:住房改革和保障科科长

解读人及联系电话:张茂云,2322021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热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