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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四张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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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发改规划
发文单位: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地区:山东省 发布日期: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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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局各处室:

 现将《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四张清单”(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3.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4.从重处罚事项清单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1月30日


 

附件1: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王雪莹          联系电话:51705749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事项编码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食盐专营工作违法行为的处罚

3700000207014

1.首次不罚。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在本市一年内系初次违犯,无违法记录的,不予处罚。

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限期完成整改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国务院令第197号令,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3.《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4.《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包容观察

说服教育

2

对伪造、冒用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或者冒用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处罚

3700000207016

首次不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2010年4月省政府令第224号,2014年10月修订)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或者冒用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由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包容观察

说服教育

3

未妥善保存、移送监控化学品相关记录的处罚

3700000207010

相关企业有保存、移送监控化学品相关记录,但相关记录内容不完整、表述不清晰、信息不准确,通过记录无法全面了解掌握企业生产、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时间、数量、去向等信息。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其提出限期责令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按时完成整改事项的不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3.《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包容观察

说服教育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附件2: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王雪莹        联系电话:51705749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事项编码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未妥善保存、移送监控化学品相关记录的处罚

3700000207010

相关企业有保存、移送监控化学品相关记录,但相关记录保存未达到保存年限要求(例如,二类监控化学品相关记录要求保存三年,检查时企业相关记录缺失未达到时限要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其提出限期责令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按时完成整改事项的。予以警告,并处罚金1000-5000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二段: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3.《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劝导示范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附件3: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王雪莹        联系电话:51705749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事项编码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食盐专营工作违法行为的处罚

3700000207014

1.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在整改期限内按时完成整改。

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货值不足1万元,在整改期限内按时完成整改,从轻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3.《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4.《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行政指导

3

未妥善保存、移送监控化学品相关记录的处罚

3700000207010

相关企业未保存、移送监控化学品相关记录,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其提出限期责令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按时完成整改,予以警告,从轻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二段。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3.《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行政指导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附件4: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从重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王雪莹        联系电话:51705749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事项编码

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食盐专营工作违法行为的处罚

3700000207014

1.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从重处罚。

2. 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处5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国务院令第197号令,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行政约谈

2

未妥善保存、移送监控化学品相关记录的处罚

3700000207010

相关企业未保存、移送监控化学品相关记录,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其提出限期责令整改。相关企业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未限期完成整改,并仍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对企业下达停产通知,并处3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二段。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约谈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预警提示、行政约谈、挂牌督办、典型案例曝光、失信惩戒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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