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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德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市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指导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公开、绩效管理、监督等预算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部门单位,包括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指导中心、市融媒体中心、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所有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市属国有一级企业应全部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施范围。市属国有企业范围:市政府授权乐陵市财政局(乐陵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下称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
第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国有企业自身积累和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宏观调控的需要,按规定比例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
(二)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要以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投入为重点,兼顾一般项目支出、国有企业改革支出。
(三)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其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四)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五)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绩效管理,并按规定纳入人代会报告范围,及时公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
第五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市国资局)主要负责:
(一)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办法;
(二)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三)批复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四)组织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
(五)组织和指导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八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指导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
(一)协助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办法;
(二)协助市财政局(市国资局)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三)协助市财政局(市国资局)组织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
(四)组织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审核;
(五)指导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六)协助市财政局(市国资局)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
(七)组织对市级所属国有企业进行年度审计、督促国有资本收益缴纳入库以及对国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提出分配意见。
第九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主要负责:
(一)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
(二)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等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级政府转移支付收入、上年结转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上缴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清算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局)组织收取,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指导中心等单位)负责监交,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按规定上缴。
(一)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基础,按**%的比例计算应上缴的利润收入。企业计算应交利润收入时,可按照《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在净利润的基础上提取**%的法定公积金。为实现特定调控目标,经市政府同意并由市财政局以通知形式,在按固定比例上缴利润的基础上,向市属国有企业收取固定数额的利润。
(二)市属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将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全额上缴。
(三)国有产权转让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缴。
(四)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属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
(五)其他需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转移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根据国家、省、市确定的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发生的重大项目支出、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家资本金注入、实施战略性收购支出等。
(二)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处置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对国有企业其他方面的补助性支出。
(三)转移性支出,主要包括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补充社保基金等支出。其中: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按市级国有资本收益的**%执行,收取的固定数额的利润不受比例限制。
(四)其他支出,指依据国家和省、市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等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本性支出采取对出资
企业注资形式的,形成的权益授权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持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费用性支出,采取补贴、补助等形式,应当明确具体用途和项目。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并按规定编制中期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第十五条 编制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家、省和市有关调控政策及其要求,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的方向和重点;
(三)中期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四)上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五)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有关预算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按市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政策,布置编报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工作,明确预算编制要求和报表格式;
(二)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指导中心等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市国资局)的编报要求,向所管理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布置编报年度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三)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报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并抄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局);
(四)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指导中心等单位)根据所管理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本年度盈利情况,测算国有资本收益数额;审核并汇总所管理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后,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建议草案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局);
(五)市财政局(市国资局)根据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指导中心等单位)及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应报市政府审定后,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十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应在**日内向有关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批复预算。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指导中心等单位)应在接到市财政局(市国资局)批复的预算后**日内通知所管理企业。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利润收入,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根据上年度利润情况,每年*月底前可进行预缴,预缴额不低于年度预算应缴额的**%;**月底前,根据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或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据实计算上年度应缴利润,依据上半年预缴情况进行清算,将剩余应缴利润(未预缴的一次性)足额上缴市级国库,并附送经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由有关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提报。预缴额大于本年度应缴利润总额的,由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指导中心等单位)**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局)提出退库申请,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表决日后**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分配的,应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产权转让收入,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个工作日内由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指导中心等单位)或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据实申报,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或文件,涉及资产评估项目的附送资产评估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在收入确定**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据实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行为或者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股利、股息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应在申报日后**日内一次性缴清。
第二十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指导中心等单位)收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预缴)表及相关资料后,在**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复核,市财政局(市国资局)根据市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预缴)表及相关资料和市级国资预算单位的审核意见,在**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指导中心等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市国资局)的复核意见向所管理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
(三)市属企业依据市级国资预算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市级国库,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占有、挪用或者拖欠。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因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应在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指导中心等单位)据实申报的同时,提出书面申请,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和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指导中心等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
第二十二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指导中心等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应严格按照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的明细支出项目,组织具体实施,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
第二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五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整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市财政局(市国资局)负责具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在预算执行中,因中央和省增加不需要市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第二十六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指导中心等单位)或企业因国家、省和市政策调整或其他调整因素需要调整预算的,书面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审核。
第二十七条 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指导中心等单位)、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七章 决算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国资局)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制发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第二十九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指导中心等单位)根据所管理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制本部门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送市财政局(市国资局)。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市国资局)根据当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各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指导中心等单位)、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的决算草案,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可先由审计部门审计),并按规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三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应当在**日内向有关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指导中心等单位)或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批复决算。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在接到市财政局(市国资局)批复的本单位决算后**日内通知企业。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国资局)组织指导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重大政策和项目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科学设立可量化的项目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时监控,不断提升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五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指导中心等单位)应将所管理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七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和有关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指导中心等单位)、市级国资预算企业要按照中央、省和市关于预决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三十九条 对在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公开、绩效管理、监督等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市财政局(市国资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 *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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