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智造工业快报>政策快报>政策详情

威海市文登区审计局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查看原文
解读 信息科技 建材
发文单位:文登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地区:山东省/威海市 发布日期:2022-11-14
收藏此文章
政策详情
您当前为: 游客状态 ,文中隐藏内容,仅对会员开放, 登录 后查看更多详情内容。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1553-660
政策详情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区审计局在做出重大审计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区审计局做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审计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做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重大审计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做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局领导不予签发。

其他审计行政执法决定,局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承办科室在审计调查终结后作出审计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应当送法规科进行审核。

第六条 承办科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规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科室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审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审计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审计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规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审计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

第十条 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法规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承办科室对法规科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规科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案审会或局党组处理。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经法规科审核后,提交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案审会。

第十四条 局承办科室的承办人员、法规科的审核人员以及做出审计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审计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热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