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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文登区审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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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文登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地区:山东省/威海市 发布日期:20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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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时,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三条  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审计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四条  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  音像记录即通过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七条  审计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事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八条  区审计局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

第九条  区审计局负责本单位审计行政执法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以及审计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审计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要按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分类进行档案保管。

第十一条  审计行政执法的音像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审计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审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审计执法人员的;

(三)审计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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