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序号 |
执法类 别 |
审核事项名称 |
适用情形 |
实施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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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 |
对骗取科技成果奖励、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侵占科技成果行为的处罚 |
*、违法行为: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欺骗当事人”的处罚。违法情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欺骗当事人多次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处罚。违法情节: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多次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收回奖励证书及奖金,并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违法情节:多次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年**月通过,****年**月修正)第三十九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条:“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欺骗当事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三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励,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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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 罚 |
对提供虚假信息或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处罚 |
违法行为:对提供虚假信息或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处罚。违法情节:多次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罚基准: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年*月国家科学技术部令第**号)第二十条: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年*月通过)第二十九条:“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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