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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征求《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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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城乡环保 建材,医药
发文单位: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地区:四川省/攀枝花市 发布日期:20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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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征求《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修改意见及公平竞争意见的公告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要求和精神,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激发带动企业重视质量、发展质量、提升质量,引导全社会追求卓越质量,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市决定启动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同时,为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要求,同步征求公平竞争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日。

各单位或者个人如有任何意见或者建议,请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与攀枝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夏犹攀;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qq.com;联系地址:攀枝花市东区三线大道北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区***室。

特此公告。

 

                       攀枝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引导和激励全社会重视质量、追求卓越,不断提高产品、服务、工程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授予在质量发展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突出、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具有显著行业质量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组织,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促进全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自愿申请、动态管理、能上能下、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周期每*年为一届,每届获奖组织原则不超过*个,个人不超过*个,连续获奖组织不占用当届名额。

根据工作需要,攀枝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报市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增加获奖名额。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扬、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攀枝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组织审议评审规则,审定拟获奖名单,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攀枝花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强办)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质强办负责聘请相关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和评审监督组。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要求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监督组负责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评审专家组、评审监督组的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市质强办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各行业协会,负责培育、指导、推荐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组织和个人争创市政府质量奖。

 

第三章 申报受理

 

    第九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导向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近*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且无重大质量投诉。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五)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近*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条 个人申报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我市从事质量管理或质量相关工作或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或方法。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近*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在质量管理或者实践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或成果,在提高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推动全市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五)申报个人为组织最高管理者的,其所在组织近*年无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且无重大质量投诉。

第十一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所在单位应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向各县(区)质量强县(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递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

(二)组织开展卓越绩效管理的自我评价报告;

(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条 各县(区)质量强县(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初审,以书面形式征求县(区)相关部门意见无异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结果报市质强办。通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初审,在单位内征求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结果报市质强办。

钒钛高新区范围内的申报组织和个人由钒钛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初审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质强办。

第十三条 市质强办对申报主体资格复核,形成市政府质量奖申报受理名单,征求市级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个工作日;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市质强办向接收其申报材料的单位说明理由。

 

第四章  评审表扬

 

第十四条 对于已受理的申报组织和个人,由评审专家组组织评审。评审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等工作。评审标准按照GBT*****《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

第十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对获得实用性发明专利、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登记保护、集体商标、四川省天府名品、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省级以上质量标杆、省级以上标准化组织(工程)、天府优秀首席质量官、天府十佳首席质量官等质量品牌奖励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材料评审。市质强办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审。市质强办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陈述答辩的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 陈述答辩。市质强办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入围的组织进行陈述答辩,评审专家组进行评议打分。对入围的个人不组织陈述答辩。

第十九条 市质强办组织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情况形成综合评审报告和拟获奖建议名单,报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审议通过的拟获奖建议名单由市质强办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市质强办将通过公示的市政府质量奖拟获奖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发文通报表扬并颁发获奖证书、奖牌。对首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组织、个人分别给予**万元、*万元的质量工作经费补助。

第二十二条 质量工作补助经费由市级财政保障,主要用于获奖组织和个人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创新、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评审监督组对评选全过程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府质量奖的受理、评审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可以向评审监督组投诉举报。评审监督组应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评审监督组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应提出回避建议。

第二十五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参与评选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取消其参评资格,并**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对已经获奖的,撤销表扬奖励,收回获奖证书和奖牌,追缴经费补助,向社会公告,并记入信用记录,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在评选中,收受财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具体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如产品广告、包装、说明等)。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年内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由市质强办报市政府撤销其已获奖项,收回获奖证书和奖牌,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建设项目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资金、政策扶持,并可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质量奖。

  

第六章  推广应用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质量强县(区)工作领导小组、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组织本地区、本领域获奖组织在行业领域内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开展经验交流,进一步发挥获奖单位和个人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积极发挥质量标杆示范引领作用,主动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推进我市行业领域整体质量提升,但不得借推广名义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持续开展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模式和方法创新,追求卓越质量,持续提升效益。

第三十三条 获奖组织应当为其他组织了解学习其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提供便利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质强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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