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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内容:宜宾市南溪区殡仪馆餐厅劳务承包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十三条第二项投标保证金。
二、原公告: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元(大写:壹仟元整),投标人应在****年**月*日下午*:**时前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交纳至以下账户:开户名:宜宾市南溪区千福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宜宾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账号:***************** 。开标结束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未中标的单位,投标保证金在开标结束后的*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三、更正为: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元(大写:壹仟元整),投标人应在****年**月**日下午*:**时前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交纳至以下账户:开户名:宜宾市南溪区千福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宜宾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账号:***************** 。开标结束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未中标的单位,投标保证金在开标结束后的*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宜宾市南溪区千福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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