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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社保中心出台《关于明确全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时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年**月起,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间不得迟于每月**日。”要求各县(市、区)经办机构把握时间节点,会同财政部门提前谋划,积极筹措落实发放资金,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通知》还强调要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强化岗位权限控制和管理,按照待遇支付初审、复核、审核三级关口及“待遇核定、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基金财务”待遇发放程序按时足额发放待遇,切实提升经办服务质效。
目前,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数达***万余人,每月发放待遇金额近*亿元。
(市社保中心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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