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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文登区发展和改革局2022年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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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文登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地区:山东省/威海市 发布日期: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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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的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本机关的法制机构为综合法规科(以下简称局综合法规科)。局综合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局科室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拟作出以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责令停业整顿的;

(三)拟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责令暂停相关营业的;

(五)对单个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

(六)对单个当事人罚款**万元以上的;

(七)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出听证请求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第五条  法制审核范围内的事项,局科室应当在案件审理后、提交局办公会议审查前,将有关资料提交局综合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案件审理程序,提交局综合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的,局综合法规科可以不予受理。

未经法制审核的,不得提交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会议审查。

第六条  提交法制审核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案件调查报告;

(二)现场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

(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

(四)区发展和改革局科室案件审理讨论记录;

(五)拟提交局办公会议审查研究的行政处罚意见;

(六)说明案件情况的其它材料及相关法律依据。

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局综合法规科可以要求局科室补充材料。

第七条 局综合法规科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恰当;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局综合法规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出具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日。

第九条 局综合法规科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规范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认为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不当等问题的,作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详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局科室应当认真研究局综合法规科出具的法制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作出调整补充,对出具的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局综合法规科的审核意见及调整补充情况、异议理由,应当在局办公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以及有争议的案件,局综合法规科可以咨询法律顾问、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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