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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号)精神,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局办公室、局行政执法科室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四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编制并公开行政处罚流程、举报处理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实施处罚、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渠道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文登区政府网站为主要载体,以信用文登公众平台等为补充,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科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行政处罚做出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并按照“双公示”规定要求,向有关部门和网站推送行政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救济渠道等内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致使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满*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年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说明。
第十二条 各相关科室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并报经局办公室统一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接受区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执法部门的监督,提升行政执法公示效能。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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