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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培养高层次医学人才资金扶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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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 国土能源 传媒,建材
发文单位: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地区:山东省/淄博市 发布日期: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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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淄博人才工作若干措施》(淄组发〔****〕**号)政策原文:实施名医、名师引进计划,对引进的国内外一流人才团队,给予最高***万元扶持;对新培养、引进的省级以上名医、名师,给予最高**万元扶持。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包括市属市管、区属区管医疗机构,以及合资、合作、独资社会医疗机构。

第二条  本细则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引进培养对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国内外一流医学团队,主要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团队。

(二)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专家团队。

(三)全国名中医药专家团队。

(四)其他国内海外具有国际或国内领先医学学术科研和专业技术水平的高层次人才团队。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省级以上名医,主要包括:

(一)国家级医学人才。主要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等医学类人才,以及国医大师、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全国名中医药专家)、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等中医人才;经认定与上述人员层次相当的其他人才。

(二)省级医学人才。主要包括山东省“泰山学者”系列专家、齐鲁卫生与健康领军人才工程入选者、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及山东省名中医药专家(山东省名老中医药专家)、山东省高层次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山东省十大名医(齐鲁名医)、山东省杰出医师等中医人才;经认定与上述人员层次相当的其他人才。

(三)海外境外人才。主要指具有国际领先医学学术科研和专业技术水平,为我市急需的海外境外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申报扶持条件

第五条 对引进的国内外一流医学团队,须符合以下条件要求:

(一)引进团队由*名带头人和至少*名核心成员组成。

(二)引进团队须与引进单位签订为期*年以上的合作协议,且明确合作期间合作项目、任务目标。

(三)合作期间合作项目取得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合作平台,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重点专业、精品特色专科等。

第六条 对引进和培养的省级以上名医,须符合以下条件要求:

(一)对全职引进的省级以上名医,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年的聘用合同,全职在引进单位工作,且与其他单位无劳动关系;聘用合同中须明确聘期目标责任,在学科建设、业务发展、人才培养、科室管理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设定聘期总目标及年度分目标。 

(二)对采取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项目合作,以及挂职、兼职、定期指导等方式柔性引进的省级以上名医,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年的聘用合同,并明确聘期工作任务目标,每年累计在淄工作时间不少于*个月;聘用合作期间合作项目任务取得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合作平台,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重点专业、精品特色专科等。

(三)对我市各级医疗单位现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新取得省级及以上名医资格的,须继续与原单位签订*年以上聘用合同,且明确聘用期间科研项目任务目标。

第四章  扶持资金及标准

第七条  扶持资金包括人才津贴和科研补助经费。人才津贴主要用于改善入选人才及团队的工作生活条件,相关科研补助经费探索实行“包干制”,赋予入选人才用于完成申报项目的经费使用自主权,简化优化科研补助经费管理,激发人才创新活力,提高科研创新实效。

第八条 根据引进培养人才不同类型,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拨付扶持资金:

(一)对引进的国内外一流团队,符合扶持条件的,由市财政给予***万元扶持资金。其中,人才津贴**万元、科研补助经费**万元。

(二)对全职引进和我市医疗机构新培养的省级以上名医,由市财政给予**万元扶持资金。其中,人才津贴**万元、科研补助经费**万元。

(三)对兼职引进的省级以上名医, 且符合扶持条件的,由市财政给予**万元扶持资金。其中,人才津贴**万元、科研补助经费**万元。

第五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请扶持资金,须向市卫生健康委书面报送相关材料。

(一)引进国内外一流医学团队的申报材料:

*、引进团队的申报书。

*、引进单位与团队合作协议原件、复印件。

*、引进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能够反映申报扶持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团队核心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团队带头人学历、学位和学术水平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合作期间取得合作成果和工作业绩的证明材料。

(二)引进培养省级以上名医的申报材料:

*、引进或培养省级以上名医的申报书。

*、引进或培养单位与人才的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

*、引进或培养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能够反映申报扶持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引进培养人才的身份证件、学历、学位和学术水平证明材料复印件,主要科技奖励证书或主持科研项目(课题)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能够反映引进人才在合作期间取得合作成果和工作业绩的证明材料(仅限柔性引进人才提供)。

第十条 申报工作由引进培养单位为主体进行申报,申报认定具体方法和程序为:

(一)申报受理:市卫生健康委下发通知,单位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按要求填写申报表格,提交申报书一式*份、其他要求材料各*份。其中,区(县)属区(县)管的医疗机构,由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统一报市卫生健康委。

(二)材料审核:市卫生健康委集中对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有关情况,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组织评审:邀请专家组成评委会,对申报对象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扶持团队、人员名单。

(四)公示发文:市卫生健康委通过部门网站对确定扶持团队、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按有关程序发文。

(五)资金拨付:扶持资金在扶持团队、人员名单确定后列入下年度预算,次年*月底前兑现**%,合同期满兑现**%。每年*月底前,市卫生健康委将资金拨付材料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收到市卫生健康委资金分配方案(正式文件或带文号的函)后,*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相关医疗单位应遵循诚实申报原则,对报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行为,一经查实,追回已发放扶持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引进培养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引进人才、团队的管理和考核评估,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人才的工作情况,帮助申请兑现引进政策,协调解决困难问题。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区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可结合本区县、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设立专门资金,用于引进培养的高层次医学人才(团队)扶持。

第十四条 已享受市级人才支持政策资金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由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之前印发的有关政策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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