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成都市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工作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加快恢复、稳定向好,按照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全额补贴****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成城发〔****〕**号),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补贴对象
彭州市域内按规定正常缴纳****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二、补贴范围
(一)市综合执法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彭州市税务局核定已完成缴纳****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市场主体;
(二)彭州市域内尚未缴纳****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要求,执行缓缴政策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年*月**日前完成缴纳****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视为按规定正常缴纳,享受全额补贴政策。
三、资金来源
补贴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全额承担。
四、补贴方式
(一) 按照简单、方便、快捷、免申即享的原则发放补贴;
(二)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彭州市税务局联合对缴费清册内的市场主体予以审核确认;
(三)补贴资金由市综合执法局以转账方式办理。
五、办理期限
****年*月**日前全面完成按规定正常缴纳****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市场主体的补贴资金兑付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由市综合执法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彭州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本方案出台后在有效期内,国家、省、市有同类规定及措施的,从其规定。
(三)政策咨询电话
市综合执法局 ***-******** >***-********。
彭州市关于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全额补贴****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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