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根据《西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市退役发〔****〕***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公告如下:
一、新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年*月*日开始执行。
二、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元。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元/人月。
五、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调整为:***元/人月。
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元/人月。
七、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元/人月。
八、从****年**月*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周岁以上(含**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元/人月。
附件: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西安市长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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