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制定、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现将修订后的《德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细则》予以印发公布,执行中重点抓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要站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战略高度,明确规范性文件承办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认真组织培训,切实把握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把握规范性文件正面清单、把握规范性文件负面清单以及制发要求,全面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水平。
二、 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是为执行法律、法规、 规章、国家政策,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或者有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明确授权。规范性文件应当科学地规范行政 行为,符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讲求实效、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并严格文字把关,确保政策措施表述严谨、用语精简准确。
三、规范制发程序,确保合法有效。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执行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调研评估、广泛公开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统一登记编号印发、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确保制发工作规范有序。
四、严格动态管理,强化备案监督。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清理、及时清理与自动失效制度,打破规范性文件“终身制”,防止“带病运行”。抓好备案审查、异议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严格落实印发后**日内备案审查制度,建立考核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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