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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翠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号)及山东省水利厅、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鲁水农字〔****〕**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工作,验收对象为有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任务的项目区。
第三条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工作自下而上、分级组织,工作过程中坚持程序规范、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时效的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 验收依据、条件
第四条 验收依据主要包括: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 办发〔****〕* 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 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文件;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大中型灌区农业水价综合 改革工作的通知》(办农水函〔****〕*** 号 );
*. 《山东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及做好“十四五”实施方案修编工作的通知》(鲁水农字〔****〕* 号);
*.改革范围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 村部认定的省、市对我区核准分解的改革面积;
*.环翠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第五条 验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含灌区末级渠系、田间工程):
*.改革面积任务全部完成;
*.计量措施覆盖全部改革区域;
*.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运行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等建立健全;
*.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管护组织运行良好;
*.改革资金使用和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区级改革台账全面详实完整,立卷建档规范。
第三章 验收内容、评分标准
第六条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组织保障。包括健全领导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核定改 革范围、加强考核督导、建好改革台账等。
*.机制建立。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主要是科学核算农业水价、合理确定执行水价、政府出台指导价格等;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主要是出台精准补贴办法、出台节水奖励办法、落实水价改革资金、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等; 工程运行和管护机制:主要是出台管护办法、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资金、明确管护责任等; 用水管理机制:主要是完善供水计量措施、明确灌溉用水定额、健全农业水权制度、加强取水管理等。
*.改革成效。包括完成改革任务、促进农业节水、工程运行良好、水费收取到位、农民负担合理等。
第七条 验收采用百分制量化评分,总分为***分,另外增设加分项**分、扣分项**分。
第八条 验收标准根据山东省水利厅、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鲁水农字〔****〕**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没有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主要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灌区末级渠系、田间工程),详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赋分对照表(二)》(附件 *)。
第九条 验收结论分为“良好”“合格”“不合格”。综合得分达**分(含)以上且不存在第十条情况的为“良好”;综合得分达**分(含)以上且不存在第十条情况的为“合格”; 其他为“不合格”。
第十条 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合格”
*.改革区域未覆盖全部有效灌溉面积;
*.农业水价未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且无价格调整计划;
*.用水未计量;
*.水费未按量计收。
第四章 验收组织
第十一条 我区验收工作由水利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联合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具体实施,区级验收工作组负责对我区农业水价改革工作进行验收,形成自验报告,报送区政府同意后,向市级有关部门报送验收申请。验收牵头部门由区水利局负责。
第十二条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合格后,应进一步 完善相关台账资料,做好分类归档工作。
第五章 验收流程
第十三条 区级自验:
*.按照本验收细则,由验收工作组对我区改革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评,自验合格,形成自验报告(附件*),按照赋分表(二)(附件*)要求进行打分。各项验收按百分制进行打分,总分按比例汇总。
*.自验报告经区政府同意后,由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合行文,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机构(或市级四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验收资料要确保真实、准确,对验收工作中的 弄虚作假等行为,将进行严肃问责。
第十五条 建立促进农业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的长效机制。改革任务完成后,要持续巩固深化改革成果,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定期进行抽查和开展绩效评价,抽查及评价结果作为改革任务考核及后续扶持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水利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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