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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规范化,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区司法局在《莱芜区司法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莱芜司发〔****〕**号)的基础上,开展****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原设定有效期执行,有效期满需继续实施的,按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继续有效的区级规范性文件目录(*件)
济南市莱芜区司法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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