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股权激励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政字〔****〕**号)、《关于推进股权激励工作的实施细则》(潍金监发〔****〕**号)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企业实施股权激励验收标准》,现予以公示。
一、书面材料验收标准
(一)企业纳税总额超过***万元(独角兽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级以上瞪羚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可适当放宽纳税金额限制)。
(二)重点支持拟上市后备企业及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
(三)企业需守法合规经营、依法纳税,不存在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年版)》(发改体改规〔****〕***号)。
(四)股权激励的对象是核心研发、核心技术、核心业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员工。
(五) 通过直接持股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方案实施后,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总计不超过**人,股份公司股东人数总计不超过***人;依法以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
(六)被激励对象和公司签署正式的《员工股权激励协议》、《劳动合同》和员工工作简历,以此证明被激励对象是公司员工。
(七)被激励对象不得出现为公务员、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人员或亲属等违规情形,企业需出具相应的《承诺函》,以杜绝违规情况出现。
(八)《股权激励方案》合法合规,内容符合《关于推进股权激励工作的实施细则》的要求。
(九)《股权激励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即《股权激励方案》对激励对象否能到达有效的激励、留人或吸引外部人才作用,即以下三种方式满足任何一种:
*.进行股权转让或定向增资,在工商部门进行变更、备案登记的。
*.公司建立了员工持股平台,由持股平台通过转让或定向增资等方式取得公司股权,在工商部门进行变更、备案登记的;未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的,须提供公司、股东、持股平台签订的三方协议,或者其它能证明持股关系的其它资料。
*.针对实施虚拟股权激励的企业,已经触发方案实施条件,企业计入经营成本的比例不低于被激励对象上年度工资总收入的**%。仅通过股权激励的表达方式实现企业内部绩效考核奖励目的的股权激励不予支持。
(十)为保证有关政策有效落实和执行,企业提交的验收材料,中介机构应一同盖章确认。对于进行股权转让或定向增资,且在工商部门进行变更、备案登记的,中介机构须对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效果持续督导股权激励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对于建立员工持股平台的公司,中介机构须对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持续督导至工商变更、备案登记完成及其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对于实施虚拟股权、期权等的企业,中介机构须对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进行持续督导至行权结束及其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督导期间,中介机构须定期提交督导工作报告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中介机构服务项目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将取消中介机构承做股权激励项目资质。
二、其他重点关注事项
(一)企业建立了基本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提供有关实行股权激励的内部控制制度文件。
*、提供内部决策流程文件。
*、股权激励方案论证文件。
(二)中介机构建立了基本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提供进行股权激励服务的内部控制制度文件。
*、提供内部控制决策流程文件。
*、提供股权激励项目方案底稿文件。
(三)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股权激励方案》制定及执行程序合法合规,如方案进行修订,则修订程序符合规定。
(四)企业在过去*年的销售额及销售增长、净利润及增长情况;企业上报材料时如果亏损,则验收时企业本年度要盈利。
(五)企业目前的科研团队人数、学历、科研经费投入、科研成果等。
(六)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否是研发人员等核心、关键岗位员工。
(七)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
(八)企业对中介机构在辅导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评价和建议、要求。
(九)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进展情况和意愿。
(十)其他验收需关注事项。
潍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