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我办自****年**月*日起对新收以及仍在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止审理。根据叙永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于****年**月**日发布的通告,自****年**月**日*时起,实施常态化防控措施。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等有序恢复正常工作秩序和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现决定自****年**月**日起恢复我县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提倡非接触方式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倡导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如有其他不明事宜,请联系电话****-*******进行咨询,邮寄地址:泸州市叙永县环城中路***号司法大楼*楼行政复议与应诉股,邮编:******。
特此通告。
叙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年**月**日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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