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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发〔****〕***号
各区(县)民政局,高新区社军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精神,我局结合《自贡市民政局关于公布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自民发〔****〕***号)、《自贡市民政局关于公布保留的村(社区)证明事项清单的的通知》(自民发〔****〕**号)、《自贡市民政局关于公布保留的村(社区)证明事项清单暨办事指南(特殊情况类)的通知》(自民发〔****〕**号),在充分征求市级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保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现印发你们,请抓好工作落实。
各单位要及时安排部署,将清单、办事指南等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公布,同时在村(社区)办公场所、村(居)务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张贴,让广大办事群众知晓了解事项清单,方便居民群众查询、获取相关信息。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村(社区)应本着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做到最大程度方便居民群众,坚决杜绝因不出具有关证明导致居民群众办事无门的现象。
附件:保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自贡市民政局
****年**月**日
附件
保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要求开具单位 | 用 途 | 开具单位 | 备注 |
| * |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用于办理营业执照 | 村(居)民常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 | |
| * | 住房和经济状况证明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 村(居)民常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 | |
|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村(居)民常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 | |
| * | 推荐诉讼代理人证明 | 市中级人民法院 | 诉讼中用于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推荐材料 | 村(居)民常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 | |
| * | 社区矫正相关证明 | 市司法局 | 在社会调查评估中,证明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居所情况、家庭情况、社会关系、成长背景等相关情况。在开展教育矫正中,证明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教育学习以及融入社会等情况 | 村(居)民常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 | |
| * | 收养登记中当事人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 市民政局 | 收养登记 | 村(居)民常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 | |
| * | 亲属关系证明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仅适用于办理不动产继承等不动产登记 | 村(居)民常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 | |
| * | 在家死亡证明 | 市民政局 | 用于办理死者遗体火化(仅适用于在家年老或突发疾病而正常死亡的情况) | 村(居)民常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 | |
| 市社保局 | 用于办理丧葬费、抚恤金等(仅适用于土葬的情况;有火化证的由火化证代替) | 村(居)民常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 | |||
| * | 婚姻(婚育)情况证明 | 市卫健委 | 用于申请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后补办或需要证明生育情况的、病残儿医学鉴定(仅适用于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或婚育、收养的情况) | 村(居)民常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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