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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自然保护地管理办法》已经十八届区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州区自然保护地,是指在开州区范围内,依法划定或确认的,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
第四条 雪宝山管理事务中心为重庆雪宝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重庆开州澎溪河湿地市级自然保护区及*个自然公园由区林业局管理,区自然保护地管理中心具体承担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利用相关的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对自然保护地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属地政府负责履行自然保护地管理主体责任,承担自然保护地内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职责,妥善处理好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生产、生活与生态保护的关系,维护自然保护地及其社区的稳定。
区林业局履行自然保护地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拟定对其主管的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或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议意见并按程序报批,负责自然保护地内林业领域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域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拟定自然保护地内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负责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活动的生态保护执法和监督检查。
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应急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协助做好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自然保护地的总体规划、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区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资源普查、评价、科研、管理工作,并对获得的数据、资料和各项成果建立数据库统一管理,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研究成果和监测报告。
(六)参与起草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研究并参与拟定全区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七)协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自然保护地有害生物防治、疫源疫病监测、执法检查的事务性工作。
(八)负责做好自然保护地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推广工作。
第七条 开州区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公布的自然保护地范围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实施和管理。
第八条 开州区自然保护地包括*个自然保护区,即重庆雪宝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开州澎溪河湿地市级自然保护区。
(三)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开州区自然保护地包括*个国家湿地公园,即重庆汉丰湖国家湿地公园。
(一)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市林业局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第十一条 开州区自然保护地包括*个森林公园,即重庆雪宝山国家森林公园、重庆市南岭森林公园、重庆市南山森林公园、重庆市龙头嘴森林公园。
(一)森林公园的森林都应纳入公益林保护的范围,禁止从事经营性采伐。
(三)禁止在森林公园内从事毁林开垦、开矿、采石、取土等破坏森林景观和非法侵占林地的活动。
(四)森林公园必须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污染的治理,禁止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一切行为。
(五)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进入森林公园拍摄影片、电视、采集标本、科学考察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的规定。涉及外国人的,应报市林业局审批。
(六)森林公园的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未经林业部门批准,不得将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变更为非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七)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征用、占用或者转让手续。并依法交纳有关补偿费用。
(八)凡进入森林公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森林公园的管理制度。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区林业局可以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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