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乐至县发展和改革局代县政府起草了《乐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审批及投资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公示日期内向乐至县发改局反馈。
*、公示及收集意见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
*、市民可在公示有效期内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或提出意见:
①咨询电话:
申报单位:乐至县发展和改革局政策法规股
电话:***********
②电子邮箱*********@qq.com
反馈意见请注明建议人真实姓名、电话等信息;如因所提意见不清晰,且建议人信息不完整导致无法与建议人联系沟通的,视为无效意见。
附件: 乐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审批及投资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乐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
决策审批及投资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审批及投资变更程序,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顺利实施、高效运行,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规〔****〕*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乐至县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变更,是指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因建设期政策调整、价格调整、地质条件变化、设计变更、工程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和其他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等特殊情况造成工程价格变动,经审定确需增加或减少财政预算资金投入的项目投资等。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县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决策报批手续。项目申报单位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之前,填写项目决策申请表并按下列程序上报审定。
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如下:
(一)总投资**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
(二)总投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定。
(三)总投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四)总投资***万元以上、*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其中总投资****万元以上还需先经县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同意)。对于投资金额大、影响面宽的总投资*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经县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同意后,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五)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由分管副县长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县财政局等部门现场踏勘、审核,制定出切实可行方案,县政府审核同意,按程序依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项目业主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启动项目相关工作,填报《项目决策审批表》、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项目绩效评估报告(表)、节能评估和审查。如需征用土地的,还需办理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业主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总投资达到**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报项目立项审批时,应提供《项目决策审批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节能报告(能耗统计表)等。如需征用土地的,还需提供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程序
第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建设地点或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严禁随意变更。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投资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上报审批,严禁未批先建。
项目投资变更报批所需资料包括:
(一)项目投资变更审批表。
(二)工程变更说明书,包括变更理由、变更数量、变更比例、结算原则、招投标意见以及现场踏勘核实情况等。
(三)涉及调整原设计的工程变更的,必须提供变更理由、变更后的新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工程数量变化及费用变化对比表。
(五)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示说明。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投资变更具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审核、项目业主审定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单次或累计增加工程量超过合同价款的须将工程价款在乐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项目进行核查评估,对发生变更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变更必要性进行论证。
(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出台的现行计价规范,编制变更工程量价格预算表(工程量清单),经业主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评审中心评审,确定工程变更评审价。
(三)项目业主提交项目投资变更申请,连同工程量变更原因、经评审的变更投资金额等相关依据资料,报项目主管部门签字认可。
(四)项目确需变更投资的,由县分管领导牵头组织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设计、施工、监理部门到现场进行踏勘、核实,相关部门在审查相关资料后,根据现场踏勘、核实情况,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写出工程变更说明书,由现场踏勘人员签字,签署明确审查意见。
(五)项目业主在资料审查、现场踏勘、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填报《乐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变更审批表》、工程变更说明书、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示说明报县政府审定。
(六)项目业主在办理投资变更手续时,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要求,提供所需全部资料,否则不予审批办理。超过投资概算的,项目业主应及时提供投资主管部门,资料不齐的不予办理。
第十条 项目投资单项变更或累计变更金额在合同金额**%以内的项目,按照下列审批权限对投资变更进行管理。
(一)变更金额**万元以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
(二)变更金额在**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定。
(三)变更金额在***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四)工程变更金额超过暂列金且单次变更***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填报《乐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变更审批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县长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县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后,由项目业主填报《乐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变更审批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县长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万元以上的,经县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后,由项目业主填报《乐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变更审批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县长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按获得批准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变更及工程款增加(减少)额组织实施。如单项变更或累计变更超过合同金额**%,超过原工程设计概算或投资计划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程序审批外,还应办理调整设计概算或投资计划批复文件。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原则上***万元以下采购工程项目及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不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工程相关管理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故意将同一项工程进行拆分。
第十三条 新增工程投资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新增工程可不进行招标外,其余一律报县政府审定后,按招投标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项目合同和履约管理
第十四条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也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五条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强化合同价格管理。监理、造价全过程控制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把好变更、签证关,从严管理设计变更程序。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合同提交履约保证金和在本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履约保证金缴纳情况的监管并会同人社部门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强化项目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对项目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项目决策、审批、变更的;
(二)在决策、审批、变更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
(三)以假冒、隐瞒、歪曲、捏造事实骗取相关批复文件实施招标或用作他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
(五)重大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的。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关于严禁拆分和规避招投标条款的,将对项目业主按规避招投标给予处罚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变更增加投资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勘察、设计招标时,必须将本款内容载入招标文件。项目业主在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委托勘察、设计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载明本条款内容。
第二十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严格执法。监督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加强对投资变更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及时调查处理。县监委对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中履行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发现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定数与中标价差额较大(超出中标价**%以上)的项目,应当区别情况责令项目业主及时上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或者及时移送县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对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到**%以上)的项目,应当及时移送县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发改局负责解释,国、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本办法施行日之前的项目按照原办法施行。
乐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审批表
项目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项目名称 |
|
建设地址 |
|
|
建设性质(新建、改扩建、技改、维修等) |
|
|
项目建设主 要内容及规模 |
|
|
项目总投资 及资金来源 |
项目总投资: 万元 资金来源 : 投资 其中:上级资金 万元 县政府投资 万元 单位自筹 万元 其他 万元
|
|
建设工期 |
|
|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
|
财政部门审查意见 |
|
|
发改部门审查意见 |
|
|
县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意见 |
县政府县长意见 |
乐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变更审批表
项目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 基本 情况
|
项目名称 |
|
|
项目立项文号 |
|
||
项目批准规模及投资 |
|
||
招投标 情况 |
招标控制价 |
|
|
中标价 |
|
||
合同价款 |
|
||
本次投资增(减)量 |
万元 |
占合同价款比例 |
% |
累计投资增(减)量 |
万元 |
占合同价款比例 |
% |
本次投资增(减) 内容及规模
|
年 月 日 |
||
项目施工单位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
||
项目监理单位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
||
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
||
增加(减少)投资部分财政评审 文号及认定金额 |
|
||
县财政局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
县发改局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
||
县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意见:
年 月 日 |
县政府县长意见:
年 月 日 |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