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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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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牡丹区人民政府网 发布地区:山东省/菏泽市 发布日期: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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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事项名称:详见牡丹区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xls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办理牡丹区应急管理局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其他按照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办法、规定、暂行规定等。

三、承办机构

牡丹区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 →(重大复杂的,由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 →执行→结案→归档。

五、办理时限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日内办结;**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办结;**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办结;**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六、救济渠道

向牡丹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或向牡丹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 >****-*******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上午*:**--**:** 下午*:**--*:**(夏季*:**--*:**)

办公电话:****-******* >****-*******、****-*******、****-******* >****-*******

办公地址:菏泽市牡丹区万象城B*-*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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