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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济市中行审撤字〔2022〕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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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济南市市中区政府网 发布地区:四川省/乐山市 发布日期: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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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济市中行审撤字〔****〕***号

字号名称:市中区丽航百货便利店  

经营者姓名:姚文丽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NQ*L*P

经营场所:济南市市中区福康路**号福景佳苑一期沿街商铺***号

成立日期:****-**-**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鞋帽零售;服装辅料销售;母婴用品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服装服饰零售;箱包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纸制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茶具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玩具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美发饰品销售;珠宝首饰零售;照明器具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灯具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新鲜蔬菜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新鲜水果零售;针纺织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我局在****年**月**日收到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济市中市监案移字〔****〕***号):“我局接到市中区丽航百货便利店在淘宝网络平台销售商品涉嫌违法线索,经对市中区丽航百货便利店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济南市市中区福康路**号福景佳苑一期沿街商铺***号进项现场检查,发现该地址不存在。经多次与市中区丽航百货便利店负责人姚文丽电话联系,其电话关机或不接听,发送短信未回复。” 同时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以下证据:*、投诉登记表;*、付款售后截图,商品图片;*、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检查记录表;*、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列入经营异常截图。

通过查阅姚文丽在****年**月**日申请办理市中区丽航百货便利店的登记档案,姚文丽在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中填报的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是济南市市中区福康路**号福景佳苑一期沿街商铺***号,并承诺“申请人承诺,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示真实无误,如真实情况与填报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经查明,姚文丽在****年**月**日申请办理市中区丽航百货便利店营业执照时,提交的《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因无法与市中区丽航百货便利店和姚文丽取得联系,****年**月**日我局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济南市市中区政府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市中区丽航百货便利店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向社会公示**日。公示期满后,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市中区丽航百货便利店 ****年**月**日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在济南市市中区、槐荫区、长清区、平阴县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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