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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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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 司法公安 船舶,建材,食品
发文单位:资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地区:四川省/资阳市 发布日期: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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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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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建立多方监督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资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区域内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在我市从事物业服务的市外物业服务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资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资阳市中心城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各县房地产管理局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督促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职责,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属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属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后认定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纳入信用记录管理。

 

第二章  信用记分办法和等级划分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实行分级评定制度,采取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每个企业以一个自然年度为记分周期,从当年*月*日至当年**月**日止。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记分。原分值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信用信息档案中。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基础信息分值+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分值-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分值。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量化分级结果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五个等级,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信用分值**分(含)以上的,为AAA级;

(二)信用分值为**分(含)至**分之间的,为AA级;

(三)信用分值为**分(含)至**分之间的,为A级;参加信用采集之日起无物业服务项目的,为A级。

(四)信用分值低于**分的,为B级;

(五)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为C级。

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分值为**分(注册情况**分,人员情况*分,经营情况**分)。基础信息分值直接以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记录的分值为准。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为C级:

(一)企业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因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过错承担责任,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程序认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经司法机关作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生效后,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并进入执行程序的;

(四)经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挪用、骗取、套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六)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经职能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出,逾期仍不退出的;

(七)新聘物业服务企业未通过合法途径强行进驻物业管理区域,经职能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八)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因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被予以刑事处罚的;

(九)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物业企业自被列为C级之日起满两年,经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该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内未再次发生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报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整其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十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管理情况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房地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动采集和社会提供。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良好行为信用信息、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按照《资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实行基础信息评分、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加减分。

(一)基础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注册、业绩、物业服务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信息。

(二)良好行为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取得的良好业绩、获得各级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表彰等信息。

(三)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受到经司法机关认定违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其他行政处理,以及经核实属实的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行为。

第十二条 基础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主诚信申报,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该信息的变更申报。

良好行为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申报,同时提供证明文件。

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由房地产管理部门采集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委会提供。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填报企业的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应当以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增加、删除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发改、市场监管、公安、城管、应急、消防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及时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记入不良信息的,应当于记入不良信息之日起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个工作日),并以电话或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良信息生效。公示期间,物业服务企业认为不良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前向作出不良信用信息决定的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撤销记录手续;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信用信息,核查结果反馈当事人。

 

第四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分值在资阳房地产管理局网站(http://sfgj.ziyang.gov.cn/)实时公示,信用等级每年年终评定一次,评定结果在资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网站(http://sfgj.ziyang.gov.cn/)及资阳本地媒体进行通报,相关信息依据国家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公开,供社会群众和企业公开查询。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结果应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达标创优、招标投标、日常监管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建设单位、业主(含单一业主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审查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信用信息结果证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选聘。

第十九条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管。

(一)对信用等级为AAA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信用激励机制: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

*.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在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可以采取信用加分措施,最高不超过*分;

*.行业内表彰,新闻媒体上宣传;

*.在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推荐;

*.在参与各类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对信用等级为AA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信用鼓励机制:

*.行业内表扬。

*.在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可以采取信用适当加分措施,最高不超过*分;

*.在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推荐;

*.在参与各类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考虑。

(三)对信用等级为A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正常监管。

(四)对信用等级为B、C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实行下列惩戒措施:

*.停止执行惩戒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或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申请不予批准;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媒体曝光,行业内通报,并抄送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开发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在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提示信用风险,建议不予选聘;信用评价结果在相关网上进行公开。

*.至下个记分周期结束前不予对其开具诚信证明,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取消参加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资格;

*.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告诫,责令限期整改;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成立后,年度内无物业管理项目的,评定为A级。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档案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信息评定结果的,计入不良行为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等他人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资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资住建发〔****〕**号)停止使用。


资阳市物业服务企业评分标准详见以下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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