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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市监字〔2022〕63号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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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金乡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地区:山东省/济宁市 发布日期: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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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县局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为推进我县知识产权社会信用建设,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现将《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知识产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济宁市知识产权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与知识产权工作有关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三条  知识产权“红黑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金乡县知识产权“红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  获得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专利奖及其他知识产权奖励的我县企业、法人等主体列入“红名单”管理,在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等进行公示,予以宣介激励,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项目,以及专利奖等各类奖励和表彰。

第六条  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

(一)发生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被处以严重行政处罚(按自由裁量高限为准)、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二)*年内实施*次以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三)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解或作出行政决定,认定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后,侵权方再次侵权同一专利权的;

(四)拒不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以及阻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的;

(五)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有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挂靠行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第七条  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信息在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实施下列惩戒:

(一)将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二)给予书面警示,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敦促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

(三)失信行为存续期间,取消其专利导航、高价值专利、专利奖励等项目申报资格;

(四)在进行专利申请时,取消省、市专利补助等优惠措施;

(五)对专利严重失信行为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个部门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号)实施联合惩戒,对商标方面严重失信行为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对联合惩戒对象由各部门按相关规定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第八条  严重失信黑名单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当事人信息: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的姓名;自然人的姓名、个人身份证号(隐去月、日号码段); 

(二)主要失信事实;

(三)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四)严重失信行为认定的机关或者单位名称;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纳入知识产权“红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年,“红黑名单”纳入和解除的日期均以公布的日期为准。

第十条  红榜名单以自主申报为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责任科室初审后,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审批。对于符合“红名单”要求的,通过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对拟列入知识产权“黑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由县市场监管局相关责任科室初审后,提交县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审批。“黑名单”通过书面方式,告知其列入结果和提出异议的途径等内容。拟列入知识产权“黑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认为其列入结果有误的,可以在收到列入结果告知后,*日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并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核实无误的,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经审核认定的“黑名单”,经县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签署同意后,在*个工作日内通过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失信主体应对失信行为应积极整改,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制度,认真学习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重塑社会信用。

第十三条  信用修复由社会法人向依法处理其失信行为的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做出信用处理的部门认为其已经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可以决定允许信用修复。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知识产权“红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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