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一、制定依据
(一)《关于发布****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的通知》(川民发〔****〕**号)
(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号)
二、制定过程
****年*月**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向*个区县和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泸州调查队等*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以上单位均无修改意见。****年*月*日,分别通过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泸州市民政局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年**月*日,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通知》已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结论为低风险、可实施。《通知》已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和市审计局审计职能审查。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个区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元。
*.全市*个区县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元。
(二)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全市*个区县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元。
*.全市*个区县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其中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元、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元。
(三)执行时间。
《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年*月*日至《通知》印发施行之日期间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通知》执行。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泸州市*个区县政府,也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五、执行标准
(一)城乡低保实行差额补助。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户为单位,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补助金额。
(二)特困人员实行定额救助。对批准的城乡特困人员按标准实行定额救助。
六、解读机关
泸州市民政局,联系人:陈丽君,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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