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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以下简称“财税〔****〕**号文件”)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号)规定,我市近年来有序开展相关认定管理工作,切实为广大非营利组织减负纾困。为进一步规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对财税〔****〕**号文件,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材料第三条第(七)项明确如下:
*、经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其登记管理机关出具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经区县(自治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区县(自治县)登记管理机关出具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出具材料的格式可参考附件格式出具。
附件:关于(非营利组织名称)**___年度工作开展情况的说明(参考格式)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年**月**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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