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条(双)管单位:
根据渭南市医疗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渭医保发[****]***号)文件精神及有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相关文件规定,现就做好我县****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对象
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具有我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就业居民、在校学生、在我县取得居住证(**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我县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以及在我县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
二、参保缴费标准
(一)个人缴费标准:在****年集中缴费期缴纳****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
(二)部分特殊人群缴费标准: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医保,参保年度应届外省毕业回富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参保年度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享受参保资助的各类人员、相关部门新认定的下一年度可享受参保资助的人员等,均按照****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财政补助标准:****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元。财政补助继续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政策实施后有关财力划转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社〔****〕*号)规定比例由各级财政分担。
三、参保资助政策
我县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对部分人员参保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参保资助资金由财政资金和医疗救助基金解决。享受多重身份参保资助的参保人员,按其中对应最高资助标准的一种身份享受参保资助,不得重复享受参保资助。
(一)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资助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解决。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给予定额资助,享受资助后个人承担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行缴纳。低保对象按每人每年***元标准资助,资助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解决。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省、市财政分别按每人每年**元标准资助,县级财政按每人每年***元标准资助,享受资助后个人承担部分**元由参保人员自行缴纳。
(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照低保对象资助标准给予定额资助,资助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解决。
(三)财政对农村原计划生育家庭(户)参保个人缴费继续按原政策进行补助。
四、身份认定
(一)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由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分别核实核准,认定时间以缴费当年*月** 日前各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二)各相关部门应按时间节点及时向医保经办部门提供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和年度内动态调整身份人员信息。医保经办部门应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对核准身份且享受资助参保的特殊人群进行精准标识,税务部门依此组织征收。医保经办部门对动态调整身份的人员及时做好医保权益记录。
(三)每年*月*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认定依据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五、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全省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年*月*日至**月**日。我县启动时间以县级税务和医保部门发布的征缴公告为准。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集中缴费时间,按全市安排统一执行。
(一)一般参保缴费人员
一般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年*月*日至**月**日。超过集中缴费期未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一)特殊参保缴费人员
*.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人员,应中止原参保关系后及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缴纳居民医保费后的次月算起至当年**月**日或再次变更日(当年又转参职工医保)。
*.新生儿
(*)****年*月*日起,新生儿出生**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月** 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当年**月**日。
(*)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月**日不足**天,如需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月**日;如需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月*日至**月**日;未在**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不能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
(*)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大学生
(*)当年已入学大学生及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年度居民医保,自学生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若为享受政府资助参保的人员,可以选择在学籍地或身份认定地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参保年度内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我县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当年**月**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入外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其他
(*)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全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全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身份认定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医保待遇。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六、缴费确认
(一)一般人员
*.参保人员按照拟参保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公开的缴费渠道主动缴费,认真核对个人身份和参保地等信息,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个人缴费。参保个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确认是否完成缴费。
*.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局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镇(街道)医保服务站办理参保登记。医保服务站办理参保登记后,提醒和指导参保人员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并由医保部门根据税务部门反馈的医保缴费情况,及时为参保人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及时享受医保待遇。集中缴费期开始后,**** 年度政策允许参保缴费的特殊人群,按照上述流程办理新增参保及缴费。
(三)重复参保
重复参保是指参保人在同一时间段内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重复参保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按照优先享受职工医保、大学生身份医保待遇、常住地医保待遇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四)医保退费
参保人成功缴费后,进入待遇享受期(*月*日),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待遇享受期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区参加居民医保,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办理个人退费。参保人员退费申请,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五)跨年度结算
统筹区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跨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跨年度跨统筹区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统筹区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责任。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作为落实全民参保计划的重要举措,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工作人员,明确缴费时限,夯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年参保率要较****年有所提升并稳定在**%以上,力争做到应保尽保。同时,确保困难人员***%参保,不漏一人。医保费用征缴工作启动后,县政府办公室、县医疗保障局每周将对征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税务部门要全面履行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征收职责,加大征缴宣传和工作力度。持续优化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征收信息系统,做好征收政策维护,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
民政局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等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卫生健康局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原计划生育家庭(户)人员身份信息,落实此类参保人员参保资助政策。
乡村振兴局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及返贫致贫等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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