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宝鸡高新区党工委组织人社部,市级有关部门,各类企业:
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陕人社发[****]**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月**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发布****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陕人社发〔****]**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各类企业: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人员工资状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复同意,现发布我省****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下线为*.*%。
二、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我省境内各类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三、企业要将工资指导线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企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以上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支付能力不足、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标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含零增长或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但要依法经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且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国有企业应按照中省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后执行。原则上一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企业集团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做好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的备案工作,加大工资指导线的宣传力度,加强企业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充分发挥工资指导线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导向作用,努力提升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力。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