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
砂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以下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行业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优化产业布局,引导企业转型升级,促进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一区两群”协调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优化产业布局、加快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转型升级,提升行业质量管控、绿色环保和智能化水平,为我市城乡建设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市级统筹,属地负责。加强行业发展政策、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的市级统筹,强化区县属地管理责任,完善市区两级联动工作机制。
优化布局,转型升级。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资源高效流动,推进产能和站点布局与区域城乡建设发展相匹配。淘汰落后技术设备,推动绿色生产、智能化生产改造,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创新驱动,提质增效。实施科技创新引领,智慧转型赋能,加快行业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提升生产效率和质量控制水平。
(三)工作目标
强化生产企业质量责任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建成覆盖原材料进场验收、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生产、现场施工等全过程质量保证体系;引导生产企业绿色化和智能化改造,全市新建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搅拌站按《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 ***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站,到****年底,既有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搅拌站按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完成升级改造;重点培育一批智能化生产企业,鼓励生产企业建设覆盖在线质量检测、绿色生产、运输配送的智能化信息化生产管理系统;推进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产能布局优化,实现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供需更加平衡、站点布局和产能利用率更趋合理,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布局实现全市全域覆盖。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全过程管控,保障产品质量
*. 强化进场原材料管控。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材料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加强对原材料进场检验和质量控制,严格落实原材料进场验收制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使用。完善原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和原材料进场及使用台账,实现原材料使用可追溯。不得采购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不得使用无相关标准的原材料,严禁以次充好、弄虚作假。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原材料质量监管,加大抽检力度,规范原材料进场验收和使用管理制度。
*. 强化生产过程管控。生产企业应设置与其生产供应能力相匹配的试验室,采用实际使用的原材料进行配合比设计,严格按配合比通知单进行生产,严禁向使用方出具虚假配合比报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生产过程质量监管,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
*. 强化出站质量管控。生产企业应做好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出厂质量检验,建立可追溯的出厂检验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出厂检验报告的真实性,禁止不合格品出厂。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运输车宜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确保运输过程质量可控。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出厂检验监管,严禁运输、等待、卸料、泵送及振捣等过程中加水。
*. 强化现场交货检验管控。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供需双方应严格按照现行标准规范进行现场交货检验,进一步规范交货检验程序,严禁生产企业代替施工单位制作和养护试件。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交货检验监管,督促供需双方严格落实预拌混凝土(砂浆)交货检验制度。
(二)加快产业绿色发展,助推行业提质增效
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绿色建站要求,推进站点绿色化和标准化设计,实现废水“零排放”、废渣“全利用”。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制定绿色环保管理制度,推动新建站点和既有站点向绿色低碳环保方向转型发展,鼓励和引导生产企业使用新能源电动搅拌车。支持生产企业提质增效,提升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生产质量控制水平和供应效能。
(三)推进生产智能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进一步推进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生产数据和试验室检验数据自动采集,并与“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现生产数据与检验数据实时自动上传。在原材料进场验收和产品出厂检验环节推广智能化检测技术,推动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生产、使用等过程的视频监控。
(四)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构建以生产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创新模式。加强创新能力建设,鼓励生产企业建立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和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系,提升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行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聚焦低碳技术、环保利废、绿色制造、智能制造等行业内在需求,鼓励研发高强轻骨料结构混凝土、超高性能粉末混凝土、透水混凝土、生态混凝土以及*D打印混凝土等新型材料,大力推进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高耐久性混凝土、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等材料的工程应用。通过技术创新,在保证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产品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矿山废石、尾矿、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在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中的利用率,助力“无废城市”建设。
(五)完善量能双控机制,持续优化产业布局
严格落实国家级及市级战略部署,根据我市城市整体规划的区域功能和发展要求,在既有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产能产量的基础上,按照“量能双控”原则,制定《****-****年重庆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发展规划》(详见附件*)和《****-****年重庆市预拌商品砂浆行业发展规划》(详见附件*)。各区县(自治县)在不突破辖区内新增产能前提下,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需求等因素,提出辖区内新增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布局方案,明确具体位置和产能规模,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
各区县(自治县)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搅拌站规划新增产能和站点数量在规划年度内原则上不作调整,确有特殊原因需调整的,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属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住房城乡建委申请调整,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优化工作程序,加强行业管理
*. 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市住房城乡建委是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统筹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出台行业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各区县(自治县)对生产企业和站点“建档立户”,实行台账式管理,切实掌握全市生产企业和站点的实际情况。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以下简称市质量总站)受市住房城乡建委委托,具体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市级行业发展规划制定辖区行业布局方案和确定生产企业,负责辖区内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批、生产能力认定,监督管理辖区内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的生产、使用,督促生产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各区县(自治县)应以质量保障、绿色环保、布局合理为目标,综合经济实力、生产能力、企业信用等因素择优确定生产企业。
*. 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市质量总站要加强技术指导和巡查抽查力度,强化监督检查信息报送工作。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予以严厉查处,对存在质量问题和诚信问题的生产企业依法整顿、实施信用惩戒。属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和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企业生产能力状况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实施全覆盖检查,市住房城乡建委按不少于**%的比例组织抽查,鼓励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常态化检查。
*. 统一建站审批程序。新申请设立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的生产企业,应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属地规划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认可意见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将初审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住房城乡建委进行建站确认后,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申请企业下达建站批复。
既有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搅拌站迁建、改建、扩建及既有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增设预拌商品砂浆生产线,均按新建站点审批程序执行。
*. 进一步规范站点生产能力认定。将原“重庆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能力核定”和原“重庆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生产供应能力认定”统一合并为“重庆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生产能力认定”,统一证书样式,统一认定申请和核准程序。进一步明确生产企业在人员、生产设备、技术条件、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及绿色生产等方面的建站要求,由市质量总站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七)进一步加强项目临时搅拌站管理
施工现场严禁擅自设立临时搅拌站,确有特殊原因需设立的,由属地人民政府报经市住房城乡建委批准后设立。各区县(自治县)应严格参照正式站点对项目临时搅拌站加强监管,按有关要求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予以拆除,并及时将拆除情况上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对不及时拆除的,市住房城乡建委不再受理该区县新建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申请。
经批准后,由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发包给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负责站点建设及生产,建立健全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并申请临时生产能力认定,按照现行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项目临时搅拌站严禁对外销售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设计及出站混凝土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质量检验,不具备条件的,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质量检验。设立项目临时搅拌站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混凝土应按自拌混凝土计价结算。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行业发展,落实属地责任,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细化落实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并严格按照要求加强资质审批、生产能力认定及日常监督管理。对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委可对其进行约谈、通报,情节严重的予以追责。
(二)规范市场秩序,确保有序竞争
规范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搅拌站严格实行“一站一证”管理,严禁生产企业在资质证书规定的生产场所外设立分站,严禁生产企业伪造、涂改、转让、出卖、出借资质证书,严禁未批先建,严禁未取得《重庆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生产能力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严禁不再具备资质条件的、不再具备生产能力认定条件的生产企业继续生产预拌混凝土(砂浆),严禁生产企业出租和外租搅拌站主要生产设备用于生产经营。生产企业如违反上述规定,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通报批评,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责令暂停生产;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进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砂浆)的管理,严厉打击使用无资质的或未取得生产能力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砂浆),以及不再具备资质条件的、不再具备生产能力认定条件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参建各方,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厉查处。
(三)加强信用体系构建,创建和谐发展环境
建立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制定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建立生产企业及人员信用档案,作为评优评先、质量行为检查和资质资格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日常监管、表彰奖励等工作中,根据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对守信企业给予激励、对失信企业予以惩处或约束,对存在质量和信用问题的生产企业依法整顿或撤销资质。
(四)强化宣传引导,服务行业发展
充分运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自媒体等平台加大宣传力度,鼓励通过组织专题论坛、举办行业展会等形式,宣传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应用的重要意义,研讨提升工程质量和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新技术、新工艺,引导生产企业做好行业自律,增强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发挥相关行业组织作用,及时了解和反映生产企业诉求,整合行业优质资源,推进联合研发创新,开展政策和标准宣贯培训,反馈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为主管部门政策制定提供支撑。
附件:*.****-****年重庆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发展规划
*.****-****年重庆市预拌商品砂浆行业发展规划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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