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淄人社字〔****〕**号
各区县、经开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社中心,市社保中心: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月份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相关工作的函》显示:****年*月份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同比涨幅为*.*%,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为*.*%,已经达到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根据《关于转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 的通知》(淄发改价格〔****〕**号)及《关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发改价格〔****〕**号)要求,现将我市****年*月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发放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
一、阶段性补贴范围
****年*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
二、阶段性补贴标准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月份失业保险金标准×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年*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
一档:****×*.*%=**元;
二档:****×*.*%=**元;
三档:****×*.*%=**元。
(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月失业补助金标准×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年*月份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当月失业补助金标准×*.*%。
因我市两档失业补助金价格临时补贴均不足**元,故按**元计算。****年*月份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年*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补助金人员的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增支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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