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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企事业及驻宝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宝兴县县本级行政权力清单(****年本)》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部门(单位)不得行使未列入清单的行政权力事项,并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对应调整责任清单,按程序向社会公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单位)要将行政权力事项纳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运行,确保线上线下运行一致。
《宝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兴县行政权力指导清单(****年本)的通知〉》(宝府办发〔****〕*号)即行废止。
附件:宝兴县县本级行政权力清单(****年本)
宝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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