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此令:
一、禁火时间
****年**月**日起至区政府决定解除之日止。
二、禁火区域
全区林业用地及距林地边缘***米范围内所有区域。
三、禁火要求
(一)在森林禁火区内,严禁吸烟、烧烤、野炊、烧火取暖、点放孔明灯、烧纸钱、点香烛、燃放烟花爆竹、烧田埂(坎)、烧秸杆、烧迹地、烧火灰、烧制木炭、烧灰积肥、炕药材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二)严禁在森林禁火区举行旅游、宗教、祭祀、节庆等活动时使用火源。
(三)严禁实施烧除、烧山造林,严禁在勘察、开采矿藏和实施建设工程等过程中违规野外用火。
(四)严禁携带火种火源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禁火区。
(五)进入森林禁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并自觉接受防火检查,拒不接受登记、检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行。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禁火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责任。
(六)森林禁火区及其周边的单位和居住人员,要严格管理生活用火,严防火源进山入林。
四、处罚措施
(一)凡违反本命令擅自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由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拘留等处罚。
(二)公职人员违反以上规定或禁火令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三)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森林防火禁火令》的行为或森林火情火灾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公安局、区应急局、区林业局等部门报告,举报(报警)电话:***(公安机关)、***-********(区应急局、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区林业局)。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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