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江津区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分级评价办法(修订)》(津府办发〔****〕***号,以下简称《办法》(修订))。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办法》,现对《办法》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年*月,我区制定出台了《江津区建立和完善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实施办法(试行)》(江津府发〔****〕*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通过对两年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当前各项工作实际,推动江津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修订《江津区建立和完善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实施办法(试行)》。
二、工作目的
为进一步深入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安全、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主动促进资源要素适配,积极提升资源要素优配,引导实现用地集约、要素集聚、效益集显、创新凸显、融合高效的发展模式。
三、主要修订内容
*.将全员劳动生产率、安全生产新纳入加减分项。全员劳动生产率按照企业与全区平均水平的比较实行加扣分,加扣分不超过*分。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加分内容,按照一级(国家级)、二级(省级)、三级(市级)分别加*、*、*分,发生较大以下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亡人数量扣分,较大以上事故的作降级处理。
*.新增了减分项。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责任事故纳入了扣分项,进一步完善分级评价体系,并对扣分上限进行了说明。
*.对分值上限与分级区间进行了优化。将单项指标值得分上限由原来的*.*倍调整为*.*倍。同时提高A级企业分值,扩大B级企业分值区间。将A级企业分值区间从**分(含)以上,调整为***分(含)以上;B级企业分值区间从**分(含)至**分,调整为**分(含)至***分(不含),其他等级分值未做调整。
*.新增“直接判定等级”部分,删除了原文件中因标准不固定,直接评判等级的条款,将上市企业、重点产业方企业、新升规*年内企业,低于C级的,按照C级管理。同时增加“降级”部分,将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环境责任事故的企业直接作降级处理。四、主要内容
(一)评价对象
*.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投产满三年仍未升规的单独供地工业企业。
(二)评价指标及权重设置
*.指标权重
企业单位用地产值权重分**,单位用地经济贡献权重分**,单位用地投资额权重分**。
*.指标基准值
指标基准值按单位用地产值***万元/亩、单位用地经济贡献**万元/亩、单位用地投资额***万元/亩计算。
(三)评价分级
根据企业最终得分情况,对企业发展质量进行分级,将企业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五个等级。
A级企业:***分(含)以上;
B级企业:**分至**分;
C级企业:**分至**分;
D级企业:**分至**分;
E级企业:**分(不含)以下。
有以下情形的,按实际情况调整最终分级:
*.上市企业评分低于C级的,直接纳入C级管理;
*.新升规并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业,给予*年的培育期,在培育期内评价低于C级的,按C级企业管理;
*.重庆市、江津区鼓励发展的重点方向产业企业给予*年的鼓励发展期。在鼓励发展期内,评分低于C级的,经江津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可以直接纳入C级管理。
*.评价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环境责任事故的,在得分分级的基础上降低一个等级。
*.实际占有土地*年以上,没有投产的企业,直接列为E级;
五、实施要求
分级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含数据采集、初步分级、信息核对、结果发布等步骤。
(一)数据采集:各企业属地管理单位根据江津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参评企业名目,据实采集企业各项数据。
(二)初步分级:由企业属地管理单位对参与评价企业开展初步评级。
(三)信息核对:由区级各部门对参评企业有关数据开展核对,并反馈至属地管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因客观原因造成分级评价结果有误或遗漏的,由企业申请,经属地管理单位核实、江津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对评价结果给予调整或增补。
(四)结果发布:区政府办公室公布经区政府审定的分级评级结果。
六、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产值:企业在规上工业信息系统中确认的产值。规下企业按照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中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计算。
经济贡献:为企业全口径实际入库税收:指评价年度自*月*日至**月**日企业缴纳税收净入库数,即“净入库数”合计。“税收净入库数”中包含**项税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不包括房产交易产生的税收。其中: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当年税务机关通过国库已调库的免抵调)税额。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税款以及滞纳金和罚款等。
增加值:规上工业企业增加值采用收入法计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样本企业以实际增加值率计算,样本外企业以行业平均增加值率计算。
用地面积:指企业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包含自有土地面积、租赁面积。不计算已出租给规上工业企业的用地面积(需提供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在用地协议中明确了分期建设的,按协议约定期限以实际用地作为当期评价用地面积。
部分用于出租的企业:承租的规下工业企业数据可合并至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进行评价(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须提供租赁协议、承租企业营业执照、产值、税收、投资证明资料,未提供的不纳入合并评价)。在地块内承租的规上工业企业数据按照承租面积和产值税收投资等数据单独参与评价,出租企业只按照引进规上工业企业的数量计算加分。关联企业:在同一产权所有人(或共同产权所有人)的同一块土地上,注册有多个实体企业法人单位的,可以合并评价,并列为同一档。
平均职工人数:企业全部从业人员的年平均数(以报统数据为准)。
研发机构:指经区级以上发改、科技、经济信息部门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企业工程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
研发活动:指规上企业有效填报统计系统研发活动报表的、其他企业当年有被税务部门认定的用于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的。
研发经费:指规上企业当年在统计报表中被认定的研发经费和其他企业当年被税务部门认定的用于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
新升规企业:指新纳入国家规模以上企业库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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